[案情] 李某是一家企业职工,2005年3月14日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受伤。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李某所在单位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第16条第1款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实践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常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工伤认定标准。各地人民法院对此判法不尽相同,对于本案,也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李某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依据《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第二种观点:李某受伤可认定为工伤。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因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中是没有涉及到违反交通规则(如无证驾驶)这一内容,所以,依据《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李某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李某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取决于他是否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受到处罚,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没受到处罚,则可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皆不完全正确。李某所受的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其所受的伤是否由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证驾驶)造成的,如是,则不应认定为工伤;如不是,则可认定为工伤。因为《条例》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可表述成: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 或造成 其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这样的表述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况且《条例》第16条第2款也是这样表述成的:酗酒导致 伤亡的)。即,伤亡的结果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间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不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即使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存在,也可认定为工伤。如一人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车辆在正常行驶时与他人违章驾驶的一辆汽车相撞,致其受伤,则此人所受的伤可认定为工伤,而不能因为其有无证驾驶的违章行为存在,不予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条例》实施之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在有效实施中。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无证驾驶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虽然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把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列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但是,之前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及如何处罚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基于立法原则,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没必要对此进行重复规定。况且,《条例》第16条第1款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并不仅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管理,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有关治安管理规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秩序的相关规定;交通秩序无疑也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公共秩序……”一部分。)所以,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上述第三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公安机关是否对李某无证驾驶的违章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李某违章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人民法院虽不能代行政机关行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权,但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认定某行为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更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伤亡结果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判断。那么,怎样判断是否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呢?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判断依据之一,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制作的(当然,在诉讼中,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书证,人民法院仍要对此进行审查)。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所受的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其受伤是否由其无证驾驶造成的,即受伤的结果与无证驾驶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能因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就简单作出不属工伤的结论,这样不仅不符立法本意,也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者:陈付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