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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控告书 举报控告人:郭怀秀,女,汉,50岁,居民,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襄城南街居民楼6号西单元一楼(系受害人倪涛之母)。 受害人:倪涛,男,汉族,毕业于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因被单位掩盖工伤,逃避赔偿责任,延误治疗,绑架限制人身自由遗返途经郑州延边火车站,遭团伙故意伤害,谋杀身亡。(1984.6—2010年4月8日卒)时年26岁。 被控告人:杨胜刚,男,汉族,铁路工程负责人,谋杀案主谋,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顺正河居委会九组,现住地:郑州省和龙市南坪铁路工地。身份证号码。 被控告人:杨伟,男,汉,年龄不详,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立业路25号,现住郑州省和龙市南坪铁路工地。 被控告人:张东生(工地工头)男,汉,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古驿大张村人,故意伤害、绑架谋杀主凶。 被控告人:闫志有(工地员工),男,汉,1963年12月20日生,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驿镇前刘村1组,故意伤害,绑架谋杀主凶。 被控告人:胡阳阳,男,汉,1991年1月12日生,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张湾镇云湾村2组,故意伤害、绑架谋杀主犯。 被举报控告单位: 中国铁建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三公司孔宪宾经理 郑州省南坪铁路责任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代表:崔学成 郑州省延吉火车站车务段负责人黄伟光 铁道部沈阳铁路公安局图们公安处石峰处长 郑州省延吉市延吉火车站派出所所长杨旭杰,现任郑州市公安处处长 沈阳铁路公安局局长王占柱直接责任人何晓燕 案由:工伤延误治疗,逃责组织绑架,故意伤害谋杀,共同串供伪证,伪造现场脱罪,隐藏伤情毁尸,公安作假鉴定,罪犯制假协议,掩盖杀人犯罪,公安拒不立案,渎职侵权犯罪,谨望中央立案。 控告事项:被告中铁十九局南坪铁路责任有限公司,在受害人倪涛工伤事故发生后,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故意延误治疗,并组织涉黑团伙强行绑架挟持受害人遗返回乡途经延吉火车站受害人不堪绑架挟持,报警解救,公安干警助纣为虐,使用械具,共同伤害,迫使受害人逃脱坠楼,为掩盖团伙谋杀犯罪,伪造事故现场伪造鉴定意见,欺诈伪造受害家属签名协议,毁尸灭迹妨碍司法公正,并采用报复伤害的手段以图压制受害家属重大绑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拒绝立案,故举报控告人逐级投诉控告,谨望中央政府政法机关,关注督查重刑渎职犯罪,严惩凶手及相关渎职人员,给死者公道。给法律公正,据法赔偿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要求如下:1责令沈阳铁路公安局对倪涛被绑架杀害一案刑事立案侦查,团伙绑架谋杀案犯必须归案,接受法律制裁。 2、责令被告单位,延吉火车站,交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剔除沈铁公安制假堪验照片,重鉴倪涛死亡原因。 3、确认被告单位胁迫伪造协议无效。 4、被告中铁十九局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对倪涛进行工伤(工亡)认定,进行工伤(工亡)赔偿。 5、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 125.43/日×20年 6、案发至今的误工损失,可证明日收入×案发时间。 7、追究相关责任人,截访报复伤害刑责,据法赔偿。 8、精神损害费:20万元。 事实理由:举报控告人之子倪涛于2010年4月4日在所在工作地,即被诉中铁十九局和龙南坪铁路项目经理部工作中被施工铲车撞伤,致受害人头部重度挫伤,经证人证实,倪涛为因工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被告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进行工伤认定,按工伤对待,然在倪涛受伤后,施工负责人杨胜刚只按排亲属将受害人领到附近的柳洞卫生所简单处置(附:该诊所医师金峰鹤诊断证明)后,将倪涛带回工地休息。由于受害人被撞击头部伤势严重,老板无视伤情,非但不予救治,反组织多人于2010年4月7日将倪涛强行绑架挟持遗返回家,遭受害人反对,要求就医,即指令押送团伙成员胡阳阳、闫志有等人团伙故意伤害,限制人身自由,其间受害人多次试图逃脱并报警求救,在延吉火车站,候车大厅楼上接警干部与绑架团伙勾结裁脏诬陷受害人倪涛有精神病,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并非法使用械具,造成受害人头部、眼部多处创伤,为逃避警匪共同伤害,逃避控制,被迫坠楼。 案发后,110、120处警现场,为掩盖重大刑事犯罪,120对死者的死亡证明,无明确致伤死亡原因检查,重案公安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堪验现场,行凶案伤情鉴定,实施造假,并勾结案发现场车站,将重要破案证据,现场监控录像隐匿,从而达到包庇团伙绑架案犯,及处警干警的共同伤害犯罪,主使涉黑团伙责任单位,中铁十九局勾结受害人户籍地不良律师,伪造立案受案通知,敲诈勒索钱财,胁迫欺诈他人代举报控告人郭怀秀签定所谓“协议书”并伪造郭怀秀签名捺印,并未经举报人的知情,即毁尸灭迹,将受害人倪涛火化,具此将此涉黑团伙绑架,警匪共同伤害致死人命案拒不立案侦查。 鉴予被告中铁十九局及沈阳铁路公安的包庇,纵容参与保护涉黑团伙绑架伤害谋杀的重大刑事犯罪,为我子倪涛的死亡誓讨法律公正,不断往返案发地及进京投诉,又遭到被告单位干警的拦访截访,故意报复伤害,并造成伤害损伤后果,告诉至今,由于各级涉案单位的阻挠活动,该案无任何立案意向,使死者冤屈难伸,受害家属饱受失去亲人伤痛,蒙受人身损害及重大经济损失,团伙罪犯逍遥法外,国法难以公正。党政形象受损。 综上受害家属,搜集证据充分,绑架伤害事实清楚,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放纵包庇犯罪罪证确凿,共同犯罪触犯刑律,被告团伙及被告机关的违法犯罪,根据《刑法》第25、26条[团伙犯罪];第30、31条[机关犯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二款];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94条[黑社会组织领导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第399条[枉法裁决罪],依法追究刑责,依据《刑诉法》取证刑拘批捕立案侦查鉴定送检起诉、审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确认受害人死亡前的工伤认定赔偿,依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侵权责任法》[侵害生命健康权责任]、[侵害财产权责任]、[职务侵权]、[共同侵权]最高院逐年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度125.43元/日)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解释》、《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误工等损失据法赔偿,支持举报控告人的合理诉求,惩恶除凶,国法公正。 此呈 中央各部 举报控告人:郭怀秀 电话 2010年12月 证据附录 详见清单 当时曾发到辽宁省、郑州省网站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