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对工伤职工如此不负责! ---任化利因工负伤依法维权全过程(2009) ***以我的教训来提醒全省钢筋工及驻我省境内的全国各地钢筋工弟兄们,但愿能帮到更多的人,帮助弟兄们解除和避免不需要承受的痛苦,全面提高全省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严厉打击违规的用人单位!促进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面展开和质量的提高! ……任化利 电话(长期有效) ***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违规的用人单位的侵犯时,你可以拨打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电话进行投诉,填写《劳动监察投诉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按法律法规规章帮你渡过难关并且会给你政策指导,劳动部门富有正义感的同志是90%以上;但不排除有部分部门或者有关负责同志推三阻四、懒于对违规企业依法行政,应当依法对此现象进行不屈不挠的强烈投诉、举报和起诉,我们的国家、党、人民都不欢迎和不能容忍这样的干 部! ……任化利 2009-12-30 任化利亲身经历: 以我的教训来提醒全省钢筋工及驻我省境内的全国各地钢筋工弟兄们,但愿能帮到更多的人,帮助弟兄们解除和避免不需要承受的痛苦,全面提高全省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严厉打击违规的用人单位!……任化利 电话(长期有效) 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违规的用人单位的侵犯时,你可以拨打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电话进行投诉,填写《劳动监察投诉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按法律法规规章帮你渡过难关,但不排除有部分部门或者有关负责同志推三阻四、懒于对违规企业依法行政,应当依法对此现象进行不屈不挠的强烈投诉、举报和起诉,我们的国家、党、人民都不欢迎和不能容忍这样的干部!---任化利 重点提示一:无论多么艰难,请一定注意申请工伤认定: 请一定注意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已经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切记;我们一定要依法维护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化利一:任化利因工受伤: 我是来自徐州的建筑工人,2008年12月下旬来到江宁谷里建筑公司康居小区3号楼工地在钢筋班王友军的班组从事钢筋工工作,用人单位一直拖延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王友军(、、)属于大老板李天根()手下,李天根属于胡明手下,胡明是江宁谷里建筑公司经理。 2009年02月24日06:30上班,08:30左右,我在工地卫生间附近吊6厘盘圆钢筋调直,当塔吊落下,王友军、汪帮山以及本人将钢筋稳住平稳落下,塔吊停稳本人解开钢丝绳的扣子,此时塔吊突然提升,由于钢丝绳的拉动,使盘圆钢筋突然倒下,压断本人左腿的小腿,王友军、汪帮山拼命从侧面抬起部分钢筋,本人抽出左腿,但疼痛难忍。 王友军立即叫来出租车,李俊豪、王友军、汪帮山把本人抬上出租车到江宁的谷里医院,诊断结果:左腿小腿两根骨头全部压断。 折腾到10:40左右,在工地老徐的带领下,来到江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2009年02月24日,住院: 当日工地拿来两千块钱押金,进行牵引,26日,医院催缴费用,准备手术。 2009年02月27日,由于医用选材争议,我朋友向江宁谷里劳动所举报本人因工受伤事实,当天,劳动所王律师来电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工地大老板李天根表示:钱已经给你们了,该怎么治疗怎么治疗, 2009年02月28日,工地有拿来1万块钱,手术进行。 2009年03月05日,欠费停药。 2009年03月09日,我受伤部位大出血。医生紧急研究,欠费继续用药。 2009年03月16日,出院,回工地继续疗养。同一天下午,江宁劳动监察和谷里劳动所到工地调查。调查结果我这里不知道。 二、申报工伤认定: 2009年03月14日,我请医院护工同志帮我到江宁竹山路21号申领《工伤认定申请表》成功,我向工地提出要求做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拒绝。 我开始进行个人申请,2009年03月18日,我请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许利、徐明珠两位律师到我的临时住所做了两份《调查笔录》,被调查人:王友军、汪帮山,我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当我朋友代我(本人卧)送往江宁竹山路21号递送申请材料时,以证明材料不足,没有受理。 我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已经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已具备)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已具备律师笔录)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具备)。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我认为江宁工伤认定部门应该受理,但被拒绝。 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结果,是否可以帮我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劳动监察和谷里劳动所已经可以证实我属于谷里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且大老板李天根拒绝签字。不配合劳动部门的工作。(电话获知—保密)。 根据《劳动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用人单位江宁谷里建筑公司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我发现我们的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矛盾(不设立投诉电话),劳动监察和用人单位的矛盾,我将继续以电子文档方式向你们进行反馈,我这一次因工受伤事实,使我明白了用人单位如此狡诈,理解我们劳动部门工作的难度,但我们劳动部门内部有很多结构和实施方案上的矛盾,我是省315维权人物之一,我一定会配合我们的劳动部门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更多、比我更需要维权的劳动者或者建筑工友。 本人目前状况,在江宁谷里建筑公司康居小区3号楼工地继续进行疗养,但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无人护理,本人急需做好工伤认定,请劳动监察和工伤部门紧密配合,确实做到劳动和社会保障。本人期盼你们的援助和法律援助,拜托!拜托! 说明,由于时间仓促,且不敢在电脑面前坐时间太长,如语句文字不通顺,请谅解。谢谢! 2009-06-01,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任化利2009-02-24发生的工伤事故正式认定为:因工受伤。下面是认定书: 2009年06月0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任化利2009年02月24日上班时间受到的伤害正式认定为:因工负伤。 任化利近况2009-08-15 2009年09月30日、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严厉责成了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为了确保任化利的医疗和基本生活,促进用人单位和任化利签订以下协议: 2009年09月30日,任化利、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签署以上《协议》 由于用人单位谷里建筑工程公司拒不支付各项费用,任化利2009年07月13日第二次面向南京市江宁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上是申请书。 2009年08月25日,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任化利第二次申请事项依法作出裁决,以上是裁决书。 由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各项费用,任化利2009年06月01日第一次面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9年06月29日,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任化利第一次申请事项作出依法裁决。 以下是2009年10月16日给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书记、区长的信:(尚未答复) 正在接受医疗工伤职工居然没有了住的地方 任化利 2009-10-16 我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在前期给你区的信件中所提到的问题,通过你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你区人民政府、你区信访局、你区谷里街道政府王主任、张书记、你区劳动局、谷里劳动所等部门的一致努力, 2009年09月30日,谷里建筑工程公司和任化利达成的协议。只要用人单位执行协议,就能解决了任化利的吃饭问题、门诊和后期的住院问题,任化利向上述各部门表示忠心的感谢! 同时今天不得不提出本人接受工伤医疗过程中的另一个严肃的问题---住宿,自2008年12月17日本人进入用人单位从事钢筋工以来,用人单位提供住宿,吃饭问题自己解决,自2009年02月24日,本人因工受伤于左胫腓骨骨折以来,本人的住宿问题,一直由用人单位解决的,由于康居小区3号楼工地已进入尾声,用人单位于2009年10月06日,切断了任化利疗养住所的电源,任化利无法进行烧饭、洗衣、和起码的用水。并催促任化利搬出临时疗养住所---工地生活区工棚。 以上问题,我已经反映到谷里劳动所两位所长处,两位所长于2009年10月7日找到用人单位协调了任化利后面疗养住所、水电的具体问题时,结果被用人单位操了一顿:…“该你们管的你们管,不该你们管的你们也管”…… 亲爱的同志们:根据规定,工伤职工的全程治疗包括基本生活都是由用人单位解决的,现在吃饭问题已经解决,但住的问题又出现了,由于后期治疗大概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受伤部位髓内钉取出后,还要恢复3月,全程治疗才结束,进入工伤鉴定。在治疗期间,任化利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其中包括吃住问题务必由用人单位解决。 上述问题一个星期前我还和你区信访局和吕科长通过电话,请陈局长方便时回电,因为我不好找她,工作人员答应转达,但无回复;后吕处长说:“我们和谷里街道联系,在谷里解决,你就不需要再写信了” 。10月14日,我看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安排迹象,我再次致电吕科长,吕科长又说:我们这里接受信访,没有信件过来,我们不处理。本人当时批评了吕科长前后矛盾的承诺,吕科长没说什么。 鉴于上述各项问题的严肃,请你区政府从速处理,谢谢! 重点提示二:无论多么艰难,请一定注意走劳动能力鉴定: 目前,从2009年09月30日,用人单位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和任化利签订的《协议》第四点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承认了任化利的医疗期(也就是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但根据《工伤把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综上所述,任化利的伤仍处于延迟愈合,同时任化利是外地民工,在无法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无法生活和保证医疗,属于非常特殊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医疗期)。因此,近期任化利将面向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江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请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 重要提示三:2010年元月初,任化利到南京市江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结果很好笑,江苏境内居然还没有这套法定程序,18日,任化利写信给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江苏省省委书记信箱、省长信箱,信件全文如下: 江苏省应该完善《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任化利 2010-1-18 我省省长、人民政府、省人大、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我们国家出台《工伤保险条例》、我省出台《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之后,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几点矛盾,需要解决: 一、如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无法保证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什么会有打赢官司拖不起时间的说法?目前我省对停工留薪期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另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本人2009年02月24日在由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康居园小区3号楼工地,由于钢筋盘圆倒下,压断本人左腿一案,已经被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本人每月及时及时开具了休假条,但到2010年2月24日12个月停工留薪期期满,目前伤情尚未愈合,无法参加工作,后期无法保证基本生活,本月初,我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领《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确认表,没有申领到。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需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目前劳动部门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把停工留薪期放到鉴定的项目里了,这很明显体现出我省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我们说,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要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如不完善这一块,存在以下几个无法保证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1、现行的把停工留薪期归纳到鉴定项目里,首先剥夺了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基本权利; 2、现行的把停工留薪期归纳到鉴定项目里,鉴定留薪期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得不到及时的延长,工伤职工就无法生活或者垫付(有条件的职工可以做到、没有条件的就要被饿死。) 3、如鉴定专家出现徇私舞弊等行为,工伤职工虽然可以提起复查申请但拖延的时间过长,伤情需要及时营养和继续医疗的工伤职工就会再次陷入无人过问的火海当中, 4、在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原待遇,目前由于停工留薪期无专门管理办法和程序,加上上述原因:真是打赢官司拖不起时间…… 二:目前,我这里提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办法,请讨论并建议及时贯彻落实,以确保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请查阅。 第一套方案 一、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于法规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30日,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所在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劳鉴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报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一式二份; 2、附送工伤认定书、身份证、病历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3、医疗单位出具的继续医疗意见书(原件); 4、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提供首次《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复印件; 三、劳鉴办在申请人申请材料交齐后,一般情况在10日内聘请鉴定专家对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职工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意见,病情复杂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组织检查鉴定。 四、由鉴定专家在《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检查鉴定意见”一栏中填写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及具体延长期限的建议意见, 劳鉴办最后签署审核确认意见。 五、《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待遇的依据,市劳鉴办存底一份。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期限产生争议的,由市劳鉴办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裁定结论。 第二套方案:第一条 为规范本我省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制定本办法(请审核通过)。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说明:上方案供参考,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江苏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这在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工作中将填补本项空白、推动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台阶、夺取新世纪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胜利,请认真审核并形成办法在我省十三个地市贯彻落实,如有错别字请谅解,谢谢。回复地址: 电话 省委书记信箱 您的邮件已经提交成功! 邮件编 ,验证码, 请妥善保存。 请您记住以上编号和查询密码,以备查询办理结果。 2010年元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省委书记信箱对此信件进行答复: 任化利同志: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关于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转相关部门参阅,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中共江苏省委督查室 2010年1月20日 来源: 邮件编 ,验证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