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因公外出完成某一任务,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或开会学习,或接洽业务,或完成一项具体工作。 “受到伤害”主要是指非本人主要责任或不可抗拒的物质的或自然的原因而发生的偶然事件造成的意外伤害。 “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单位、职工亲属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该职工因工死亡。 在外出差期间,属于个人探亲访友,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除《工伤保险条例》以外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因工伤亡事故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事故。 比如全国总工会1964年有关社会保险的问答,回答了5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没有规范的问题。当时法律赋予全国总工会为社会保险的领导机关,所以,如果国家没有立法之前,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解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伤保险立法,如果规定某种情形下发生的伤亡事故工伤,应从其规定。主要是在解决国家法律原则下的特殊情形。 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毕竟是死在工作岗位上甚至很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需要合情合理处理。所以本条例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作为视同工伤处理,以体现照顾。至于经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如何理解“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按照工伤的定义,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才能认定工伤,但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的利益,听听工伤认定标准。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的公益性活动引起的伤害,既不在工作过程中,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超出了工伤范围,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对待。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在认定工伤时,需要持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以及当时就诊的诊断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认定。 如何理解“职工原在军队服役,事实上工伤死亡认定标准。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这部分人前提是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某用人单位工作,旧伤复发是由于以前在部队服役期内因战、因公负伤所致,并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但是性质相同,情况特殊。它们属于优抚对象,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过去不仅由国家承担保险责任享受有关待遇,而且到地方旧伤复发一直按照工伤对待,为保持政策上的连续性,因此,条例规定,应按视同工伤对待,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为什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纳入工伤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范围方面仍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纳入工伤范围,其理由: 一是职工为了上班工作途中受到伤害,而不是为自己干私事;二是符合国际通行作法,许多国家的工伤保险都有相应规定,覆盖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事故;三是我国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已经将此类事故纳入工伤范围,从维护职工的利益出发应该继续保留。条例对容易引发争议地方,做了一些必要调整,这种调整,有利于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追索赔付。不仅合理,而且是可行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