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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立法势在必行

时间:2012-11-13 22:53来源:celine 作者:雨鸾 点击: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示:全国人大已将《社会救助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这表明,历时8年的《社会救助法》立法工作将正式破题。 回溯历程,早在上世纪90年代的第八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曾将时称《社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示:全国人大已将《社会救助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这表明,历时8年的《社会救助法》立法工作将正式破题。

  回溯历程,早在上世纪90年代的第八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曾将时称《社会救济法》的立法工作纳入五年立划。此后经社会各界讨论达成共识,将其更名为《社会救助法》,并于2005年开始起草。2008年,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该法征求意见稿。之后不见下文。直至2010年3月“两会”期间,又有96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重新获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可以这么说:《社会救助法》时现时隐、或浮或沉,举步维艰,学会合同补充协议。堪称“千呼万唤仍未出”。

  虽说我国尚无《社会救助法》,但社会救助工作还是有迹可循,且有一些“红头文件”,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修改后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等。然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阙如则是无须争辩的事实。这一立法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如下的后果:诸多社会组织或个人面对社会救助工作,处于“可做可不做”的随意状态、“想做不知怎么做”的两难状态、“做了反而自找麻烦”的尴尬状态。如河南洛阳“养鸡王”韦建设、山东利津“破烂王”李俊民等,因为收留流浪汉而成为争议人物,听听合同补充协议。更有甚者,行善者竟被推上被告席,如今年年初陕西西安发生的“收留流浪汉18年遭索赔30万”一案即是。其质疑是:利用残疾或智障流浪汉的劳动挣钱,没有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留手续,完全是一种非法的雇佣行为,政府不予支持。如此社会救助长期所处于的“名不正言不顺事不成”的境况倒逼着我国立法机构尽早出台《社会救助法》。

  良性运作的社会机制理应呈现政府、市场、民间三足鼎立的框架,社会救助工作由政府和民间合力乃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政府、民间应当合理分工,特别是一些能够交由社会组织办的,政府应放权,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支持。反观我国社会救助现状,恰恰在这一点上存有问题的症结。(顺便一提,有学者认为:“《社会救助法》之所以未能及时进入立法环节,就是因为其并未解决社会救助领域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换言之,就是没有划清政府职能的界限,以至于政府仍旧是包揽一切的角色,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不能有效介入,市场机制也无法发挥良好作用”。此言极是!)我认为,社会救助工作步履蹒跚,还是“大政府小社会”管理模式的后遗症所致,或言之,政府的大包大揽业已成为社会救助工作生存和发展的“瓶颈”。鉴于社会救助层面的多极化和社会救助对象的个性化,政府分配资源的能力有限,前者造成局部“救助真空”、后者造成个别“救助重叠”的局面在所难免。

  社会救助立法势在必行,因为它有助于厘清政府救助职责与社会组织或个人救助职责之间的界限,有助于明确社会组织或个人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有助于加大政府对社会救助支持的力度,改变目前那种“限制性政策过多而鼓励性措施不足”的现状,有助于信息对称,有效核实救助对象,有力落实救助措施,有助于畅通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途径,总之,它使得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一改目前的“政府强、民间弱”的跛行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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