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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时间:2012-12-26 20:20来源:icecream 作者:心灵底片 点击:
转载于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公布,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种说法层出不穷,什么“新婚姻法鼓励男方养小三”、“新婚姻法对女人不公平”、“离婚时男方财产女方不能分割了”、“公婆

转载于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公布,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种说法层出不穷,什么“新婚姻法鼓励男方养小三”、“新婚姻法对女人不公平”、“离婚时男方财产女方不能分割了”、“公婆买房,儿媳无权分”等等,我看了一些分析和报道,很多并不是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士所进行的分析,存在很多片面理解或者干脆就是误解。

以一个处理过不少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律师的观点看,其实这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总体上还是本着公平合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来确定婚姻家庭中一些问题如何处理的。下面,结合一些重点问题的司法解释原文,进行一下解析和说明:

1、不离婚是否可以要求侵害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原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杨文战律师说明:

一般情况下,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离婚,是不能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但以前确实出现过一些要求分割的案件,本次司法解释,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但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指出在有司法解释明确的两种例外情况时,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

2、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算是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文战律师说明:

我们举个例子来分析一下,甲婚前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前个人已付清款项,取得产权证,然后同乙结婚,此房为婚前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是离婚的时候乙提出来,你这房结婚前值100万,可是结婚期间它增值了,现在市场价是150万,增值这50万是在婚姻期间发生的,所以,我要分割这部分。乙的要求在以前的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但大多是得不到支持的。

但是,如果甲在婚姻期间出售了这套房产,离婚时乙主张分割增值的50万,那么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会认定这增值的50万算共同财产,乙有权分。

但甲就会觉得很不公平,房子本来是甲的个人财产,没出售它的自然增值也好,出售后多出的房款也罢,乙对购房、卖房无任何实际付出,怎么就由于是在婚姻期间卖房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现在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类情况给了界定,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孳息(比如存款的利息)和自然增值(比如房屋或古董等物品的增值)这类不需要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付出劳动而自然发生的收益,仍算是个人财产。

这个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3、恋爱或婚姻期间的赠与房产的,未过户前可以反悔吗?

司法解释原文: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杨文战律师说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内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简单说,恋爱或婚姻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对方房产的,如赠与未经公证,一般在过户登记变更前,可以撤销赠与。

4、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如何认定产权归属或份额?

司法解释原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杨文战律师说明:

这条司法解释,在社会是反响很大,被解析为“公婆买房,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媳妇没份”,其实未必是这样。

按《婚姻法》规定,在婚后任何一方的受赠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在赠与时明确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则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算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类情况,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并不统一。

有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理由是这赠与是婚后所赠,你如果主张是只赠给自己的子女,你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有过这样的说明,比如书面赠与协议,而实践中父母的出资赠与,一般是没有书面手续的,那就无法证实自己曾经表示过只是赠给自己子女的,那就应该按共同财产认定。

而有的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理由是房产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就是只赠给自己子女的一个表现。而且,从公平角度考虑,很多父母是花了自己毕生的积蓄甚至借款给子女买房,如果仅仅是因为买房时间发生在婚后,没多久子女就离婚,另一方就要因此分出一半,这会让很多人无法接受。

目前的司法解释三给了个统一认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种认定,我认为应该算是公平的。

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则确定了另一种情况的认定,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这出资可能有多有少),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双方按实际出资额按份共有。

这条司法解释的认定前提都是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一般应认为是夫妻共有,且如未标明共有份额,以我的理解应为共同共有。

总的来看,我认为,这条司法解释,应该还是公平的。

5、女方擅自流产,男方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司法解释原文: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杨文战律师说明:

婚姻期间,女方怀孕,对生与不生,双方产生争议,由于是女方怀孕,所以这时的主动权,其实是在女方手里的,所以就曾发生不少,女方自行到医院流产,而男方主张女方的行为侵犯了其生育权,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按司法解释的规定,男方的这种请求,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且无法解决,这可能会是起诉离婚时,法院认定感情破裂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6、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司法解释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杨文战律师说明:

这条司法解释也是极为重要的,现在购房大多都是以贷款购房的,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甚至房产证也取得在婚前,按《婚姻法》的字面感觉,这房就是婚前个人财产了。

但是,婚前首付很可能只是房款的一小部分,另一方在婚后承担了还贷义务,如果这房是婚前财产,那另一方岂不是替对方还贷?即使婚后的还贷是婚前买房一方用个人收入来归还的,但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还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那么,这条司法解释,就给了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协商不成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这体现了,付出与所得相符合的公平原则。

但是,这条司法解释还有点不够明确,将来在实际执行时可能还会有争议,我觉得该条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婚后还贷部分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那么认定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时,是以本金计,还是以本金利息合计?

7、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反悔,协议是否有效?

司法解释原文: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杨文战律师说明:

双方在协商离婚时,达成了书面的离婚协议并签订,但是在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前,你看劳动合同司法解释三。一方反悔,那么前面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这个情况在实践中很多。而法院的处理结果却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双方签字后财产分割部分就生效了,有的认为没办离婚登记就不生效。

早在2007年的时候,我在代理案件时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且和一些律师、法官进行过专门的研究讨论。我的观点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以自愿离婚为生效条件,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方反悔,该协议不能生效,但协议中涉及事实方面的内容,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和参考。目前看,司法解释是肯定了这种观点。

8、离婚时可以主张一方可以继承但未实际继承的遗产吗?

司法解释原文: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杨文战律师说明:

这种情况也有一定代表性,有的夫妻关系出现了问题,还没离婚,一方的父母去世,没的遗嘱,父母去世的这一方如果按法定继承取得遗产,由于是在婚姻期间,那么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为了不想让另一方分割,很多人就先不去继承遗产,想等离婚后再继承。

这时,另一方起诉离婚,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对方可以继承的遗产,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能支持的。因为这时遗产还未分割,对方未取得遗产,自然不应分割。法院告知当事人在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也就继承遗产的一方想用离婚后再继承遗产的办法规避配偶的分割权,法律上行不通了。

这个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制约作用,但是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继承遗产的一方同其他继承人配合放弃继承权,那主张分割的配偶就没办法了。法律毕竟也不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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