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洲:这部法律立案的初衷就是制定一部“投资基金法”,在此前的草案稿中就有专门章节规范私募基金。 但是,由于私募基金类型多样、情况复杂、监管难度高,所以由谁来监管成了难题。基于证监会和当时的计委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问题和建议,致使综合的投资基金法出台遇到了阻力。于是,择易避难,“投资基金法”就改成了现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就没有纳入针对私募基金的章节。 新京报:最近两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民间信贷快速发展,但也屡次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私募基金合法化,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王连洲:目前,我国的金融资产结构布局失衡,资金充裕的地区、行业、企业,很容易就能得到资金支持,但同时,很多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却嗷嗷待哺,难以获得资金支持。规范发展私募基金,有利于服务于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弥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新京报:私募基金有望获得了合法地位? 王连洲:随着新基金法的制定,可以这样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的法规条款还是比较粗略,比如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框架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法》等等,以及金融危机爆发后,2010年颁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将私募基金纳入依法管理视野,但因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并存,政出多门,致使造成监管或者交叉和重复、或者空白和漏洞,都有可能。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