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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一(最新)

时间:2014-03-06 12:4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劳动争议案司法解释一,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告知劳动者同时必须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案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一

  为进一步理顺裁审衔接机制中不相适应的因素,切实贯彻“一调一裁两审制”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径行进入司法程序,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试图解决劳动争议立案中的互相推诿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形。下面是来自专家们的相关解读——

  北京劳动律师董作义解读:本条的直接理解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定必须经过实质性审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选择不一致导致管辖地发生冲突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解释四草案曾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对管辖地点进行约定,最终本文本予以删除)。就目前实践而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通常视为已经履行了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进行实体处理。本条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进行实体处理,遵循仲裁管辖地的判断规则进行审查,并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仲裁前置程序。

  虽然最高法院的目的在于减少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但审查行为明显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相冲突。由于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案件范围有明文规定(不排除有个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某种目的不作为),但不能因为个别情况让当事人来回到仲裁委、法院之间进行交涉,而放弃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按照本条规定的两个情形进行处理,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至少70%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已不受理的案件还是回到法院立案,当事人会认为法院在推诿案件,最终人为地增加基层法院立案庭的工作。

  董作义律师解读: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告知劳动者同时必须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该条规定防止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相互推诿造成劳动者告状无门的尴尬处境。

  本条旨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衔接问题,最高法院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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