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二十八:婚前按揭买房,婚后还清贷款离婚房产

时间:2012-11-13 23:17来源:顺其自然 作者:红豆 点击:
【案例简介】 2005年5月,谢先生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100万元,首付款30万元,银行贷款70万元,房屋登记在谢先生一人名下。2005年9月谢先生与郭女士喜结连理,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双方于2010年还清银行所有贷款,2011年谢先生与郭女士双方

【案例简介】

2005年5月,谢先生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100万元,首付款30万元,银行贷款70万元,房屋登记在谢先生一人名下。2005年9月谢先生与郭女士喜结连理,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双方于2010年还清银行所有贷款,2011年谢先生与郭女士双方因为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和子女抚养均无异议,但对房屋分割问题发生争议,谢先生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郭女士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经评估价值200万元。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类案件。

(一)首先要明确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的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的取得属于继受取得。谢先生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虽然郭女士后来参加了房屋的还贷,但是不能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其次是对郭女士婚后参与房屋还贷行为的认定。通过上面的分析,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谢先生所有,但在购房的同时形成了一个70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这部分贷款是婚前所借,因此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对于谢先生婚前的个人债务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即70万元应该均分,谢先生应给付郭女士70万元的一半即35万元。

(三)对于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还贷部分相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