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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2-11-23 19:51来源:张劲松 作者:臧小媪 点击:
丈夫去世,房产如何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现在在夫妻离婚时是一个大的问题。那么如果是丈夫去世了,这个房产归谁呢?如何分才更有道理呢?下面我通过一个案例关于丈夫去世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向大家介绍一下。 1997年北京的王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婚后二人住在张

丈夫去世,房产如何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现在在夫妻离婚时是一个大的问题。那么如果是丈夫去世了,这个房产归谁呢?如何分才更有道理呢?下面我通过一个案例关于丈夫去世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向大家介绍一下。

1997年北京的王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婚后二人住在张先生父母所有的位于海淀区某小区的房屋内。2004年王女士和张先生因琐事赌气离婚,并通过法院协议离婚。王女士一气之下搬出张先生父母的房屋,在外租房居住。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分居不到一个月两人就和好如初,但因为张先生父母房屋居住面积较小,二人不愿意搬回张先生父母家居住,故决定继续在外租房居住。

2004年11月二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复婚手续。2005年年底,张先生父母所居住的小区有一套房子出卖,张先生父母觉得价格合适,面积也适合二人与儿子和二媳妇一起居住,就决定卖掉自己的现有住房,给儿子买房。恰巧,张先生的表弟李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在张先生表弟的协助下,张先生的父亲将自己的房屋出卖,所得卖房款40余万元,张先生与王女士协商也将自己的积蓄交给张先生父亲,全家一共出资60万元交给张先生的父亲,由张先生父亲出面代理张先生购买已选好的陈先生所出卖的房屋。张先生的父亲通过银行支付给陈先生部分款项后,陈先生同意与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12月20日,张先生的父亲同张先生及张先生的表弟、卖房人陈某四人一同到海淀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海淀房屋管理部门的办事大厅,张先生的父亲一边与陈先生聊天,一边让张先生办理各种手续。当日,张先生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先生交纳了各项税款,在陈先生的协助下张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海淀房屋管理部门向张先生颁发了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张先生本人。

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张先生、张先生的父亲、陈先生三人分别查看完房屋产权证后一同离开。之后,张先生、王女士同张先生父母搬入新房居住。然而,好景不长。原本幸福的生活,却被突如其来的灾难打碎。2008年7月,张先生突发心脏病猝死,一家人被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击倒,王女士精神受到极大刺激,一时缓不过来住进医院。张先生的母亲一夜之间黑发变成白发。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张先生去世第二天,张先生的大哥出现在家中,对还未从悲痛中清醒的弟媳说:“你买房吧。”王女士突然不知如何是好,丈夫刚刚去世第二天,大哥就要赶自己出门。因为当时丈夫尸骨未下葬,王女士强打起精神,为丈夫办理了丧事。丈夫生前单位支付给王女士一家一笔近五万的丧葬费,张先生生前的同事给王女士一家一笔近3万的慰问金,王女士觉得张先生的父母年事已高,花钱的地方很多,这笔钱可以给他们二老养老用,所以没有向二老提过这笔钱。

半年后,王女士拖着虚弱的身体刚刚开始上班,却接到海淀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让她去取传票。原来张先生的父母以王女士为被告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要求确认张先生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二老人所有。

张先生的父母真的房屋所有人吗?他们能打赢官司吗?王女士是否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她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吗

庭审过程:

张先生的父母在起诉状上称:位于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8单元4层的房屋时自己出钱所购买,儿子张先生未经过二老允许,擅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经二老多次主张,儿子均不变更产权人,现儿子张先生虽已去世,但房屋所有权应属于二位老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二人。

张先生父母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房屋买卖协议、儿子死亡证明、卖房人出具的收条、外甥的证人证言、卖房人的证人证言,以上证据欲证明房屋系二老购买,儿子擅自过户,房屋产权证未能真实反应房屋所有权状态,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是二位老人而不是王女士夫妻二人。

王女士为了证明诉争房屋系丈夫婚后购买,是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诉争房屋买卖合同、缴纳税款的发票、结婚证、死亡证明原件、诉争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

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向原告提供的证人详细询问了整个房屋交易的过程,虽然证人证明全部的购房款是原告二人支付的,但关于原告二人家庭内部的纠纷表示不清楚,并且对原告二人所述张先生擅自过户一事表示并不能证明。人民法院又详细向原告二人询问了房屋交易的整个过程,但发现原告所叙述的情况与证人所叙述的情况存在严重不一致的地方,当庭法官就向原告示名,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与原告二人讲述情况严重不符。最后,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争议比较大,故人民法院调解成功。当庭法院没有做出判决。

判决结果:

2010年11月1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二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承担。

李华菊律师评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的证明。所以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有权证登记的谁的名下,房屋就由谁所有。本案中,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张先生名下,虽然原告主张房屋系其出资购买,所有权系其二老所有,被告擅自过户,但未向法庭举出有利证据,所以法院认定诉争房屋是张先生婚后购买系王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本案中,王女士能够成功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因为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买卖协议,自行保存的缴纳房屋各项税款的票据,房屋所有权证明及结婚证足以证明,房屋为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关于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位老人在儿子婚后为儿子买房系对儿子夫妻二人的赠与,所以购房款应属于赠与夫妻二人的。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猜测人民法院考虑到王女士无子女、老人出资数额及老人将来的抚养问题,所以将两位老人的出资认定为属于债权债务范畴。

虽然本案已经了结,但家务事并没有处理完毕,关于房屋如何分割、张先生、购房款债权债务的问题,又成为第二个或者第三个案件将要处理的问题。最近有个好消息,被告主要要求跟王女士和解,作为律师我们也很希望双方能够互相谅解,调解解决本案,我也会尽到最大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解、消除咱百姓的纠纷。

以上通过了丈夫去世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是我办理过的一个按键,希望大家能从中得到一些法律知识。如有任何疑问可以电话向我咨询 139-1152-6764,北京李华菊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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