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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时的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赠与一方或孩子,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予配合交付财产或办理转移登记,这种情况再司法实践中较常见,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协议离婚财产权利尚未移转,赠与人是否也可依据合同法上述条款的规定,撤销赠与”?律师认为,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案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这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的,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于法无据,也系不诚信的行为,应该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既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财产赠与作为财产处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情形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其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