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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七十二:婚前按揭房离婚时如何补偿具体怎么算

时间:2012-11-14 03:42来源:林里林外 作者:采采幽蓝 点击:
【案例简介】2006年,乐先生与琼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两人一起来到了某市生活,不久他们的儿子也降生了。乐先生在一家公司担任主管,收入不菲,乐先生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房屋的价款是63.9万元,乐先生用自己的财产首付23万元,向
【案例简介】 2006年,乐先生与琼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两人一起来到了某市生活,不久他们的儿子也降生了。乐先生在一家公司担任主管,收入不菲,乐先生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房屋的价款是63.9万元,乐先生用自己的财产首付23万元,向银行贷款40.9万元。房屋登记在乐先生的名下。不久看似幸福的家庭却出现了阴影,婚后两人不断吵架,甚至出现了家庭暴力,琼女士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一半财产,截止到起诉离婚时,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双方一直确认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认价格。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此房屋是乐先生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同时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同时房产登记在乐先生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处理协议的,可以将房产归为产权登记一方,听听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剩下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所以,此房屋可以判给乐先生个人所有。 (二)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乐先生对他们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那怎么算补偿费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补偿款计算公式具体为: 房屋现值÷购买房屋总支付款(首付+按揭贷款本金总额+贷款利息总额)×共同还贷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2 根据此公式,乐先生应当补偿给琼女士9.7万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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