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擅自把民营企业的资金借给亲属使用也构成挪用资金罪

时间:2013-01-25 00:05来源:Yuccaの清夜之梦 作者:齐水燕山 点击:
擅自把民营企业的资金借给 亲属使用也构成挪用资金罪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案例: 河南南阳某县丁某被某有限公司聘任为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该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丁某因其家属开办的工厂急需资金,丁某在2010年5月未经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擅自把民营企业的资金借给

亲属使用也构成挪用资金罪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案例:

河南南阳某县丁某被某有限公司聘任为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该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丁某因其家属开办的工厂急需资金,丁某在2010年5月未经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同意,擅自把20万元,借给其家属用于购买原料,以维护工厂的正常生产。事隔两个月,丁某所在的某有限公司在核对财务账目时,发现丁某擅自向外界款的情况,要求丁某归还,可是丁某在归还10万元后,其余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无奈,丁某所在的有限公司报案。丁某被刑事逮捕。丁某逮捕后,家属变卖财产把其余的10万元也归还了某有限公司。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并询问,丁某在民营企业任职不应当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一般会判几年?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答复如下:

一、丁某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民营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便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根据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从丁某擅自借款给亲属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并且是盈利为目的,不受三个月未还的限制,且数额较大,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

二、丁某可能被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可能适用缓刑。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量刑规范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规定,【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综上所述,丁某挪用资金20万元,属于盈利活动,已经符合追诉标准即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丁某挪用资金不足3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其挪用资金已经全部退还,并且认罪态度好。据此,法院一般会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三年及三年以下,对丁某进行量刑。

(本案例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0377-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