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流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援助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ahref="cgal/List_39.html"title="行政诉讼:cgal/List_39.html"target="_blank">行政诉讼:cgal/List_39.html?BR>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功令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行金融诈骗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起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