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亟待完美
时间:2014-02-03 19:4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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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刑
刑事诉讼法第51条划定:“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构造对付有下列气象之一的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监督栖身:(一)也许判处牵制、拘役可能独立合用附加刑的;(二)也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纳取保候审、监督栖身不致产生社会伤害的。”刑事诉讼法虽对取保候审的工具等作出了划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执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诸多的题目,有的该取保候审而不取保,不应取保的却取了保。有的取了保却无人执行,使取保候审流于情势。有的案件公诉到法院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不能实时归案,有的逃匿,造成案件无法审理,袒暴露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亟需加以完美。 [制度缺陷]
一、取保候审的工具失之过宽。固然刑事诉讼法第51条划定,取保候审的工具只能是也许判处牵制、拘役可能独立合用附加刑的;也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纳取保候审、监督栖身不致产生社会伤害的。但因为对也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仅划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伤害的限定前提,这样的划定太笼统,司法实践中无法掌握不合用取保候审的尺度,导致取保候审的工具过于宽泛,取保候审的比例越来越高。以笔者地址法院为例,2006年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占公诉案件被告人的40%以上,公安、查看部分对有的也许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掳掠、强奸等严峻刑事犯法和5年内又从头存心犯法的犯法怀疑人、被告人也取保候审。有的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即逃之夭夭。取保候审成了他们躲避刑罚赏罚的通道。同时,将那些本不应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取保候审,使案件公诉到法院后,法院只有对被告人采纳逮捕法子,加大了法院的事变压力。以笔者地址的法院为例,2006年对62名被告人抉择逮捕,占所讯断被告人的21%。有的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查看、法院环节是抓了又放,放了又抓,造成执法的不严重、不同一。对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成了有的司法职员索贿、收贿的本领,滋生了司法糜烂。
二、取保候审的限期划定过长。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划定,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构造对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高出12个月。因对犯法怀疑人、被告人详细采纳多长的限期缺乏明晰的划定,查看、法院都划定在各自环节对被告人从头治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限期从头计较,那么对统一犯法怀疑人、被告人而言最长也许有36个月的取保候审。而案件在侦查、检察告状、审讯环节的限期一样平常都不得高出一个半月,3个阶段之和也才4个半月,确定12个月取保候审限期明明过长。取保候审限期过长,倒霉于公安构造进步办案服从,轻易发生候而不审的征象,也给犯法怀疑人、被告人造成极重的生理承担。公安构造长时刻不关照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常常呈现犯法怀疑人、被告人觉得案件已经了案而分开栖身地的征象。
三、取保候审的担保责任不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划定,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构造抉择对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该当责令犯法怀疑人、被告人提出担保人或交纳担保金。该条虽划定了担保的方法,但对担保金的数额未作明晰的划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执法的紊乱,有的被告人交数万元,有的交几千元。交几多担保金才气到达担保的目标,无法掌握。有的犯法怀疑人把交纳担保金作为躲避刑罚赏罚的一种本领。几千元的担保金对有的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基础起不到任何束缚浸染。同样,因刑事诉讼法第54条对担保人虽明晰划定了必需切合的前提,但对担保人有无手段推行担保任务无法考量,对担保人未尽担保责任,应负的法律责任划定不明晰,很多担保人并不知晓不尽担保任务应包袱的法律效果。刑事诉讼法对担保人未尽担保任务仅划定作罚款赏罚,难以到达担保的目标,担保人的担保时常流于情势。
四、取保候审执行不力。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划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构造执行。但因为公安构造警力不敷等缘故起因,对犯法怀疑人尤其是查看、法院交付执行的被告人根基处于失控状态,出格是犯法怀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的,是由案发地公安构造执行,照旧由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构造执行不同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划定,被取保候审的犯法怀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构造核准不得分开栖身的市、县,但对取保候审的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分开所栖身的市、县应推行何种核准手续,没有明晰的划定,执行构造核准被告人分开所栖身的市、县,应征得抉择构造赞成的划定没有落实到位,因缺乏严酷的审批手续,核准流于情势。有的犯法怀疑人、被告人随意分开栖身的市、县,有的只是打个号召,有的连号召也不打,无人干涉,为犯法怀疑人、被告人逃匿提供了也许。
[完美提议]
取保候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法子,必需严酷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重性,为此,应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予以修改,对取保候审制度加以完美。公安、查看与法院之间应增强共同,将取保候审的划定落到实处,以担保刑事诉讼的顺遂举办。笔者提议:
严酷取保候审工具。由于刑法对缓刑的合用范畴划定为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并明晰划定累犯不合用缓刑,因此对也许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依法应组成累犯的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也就无现实意义。笔者提议对刑事诉讼法第51条举办修改,将取保候审的合用范畴界定为也许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牵制可能独立合用附加刑的,采纳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伤害的。明晰对刑满开释后5年内又从头存心犯法的,不得取保候审,但患有严峻疾病的或正在有身和哺乳本身婴儿的等气象除外。从制度上改变今朝取保候审过多,不应取保候审而又取保的征象。
改良取保候审担保方法。从司法实践来看,单一的人保或财保偶然难以起到担保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实时归案的浸染。纯真的人保,对犯法怀疑人、被告人而言,其自身没有接管束缚的内涵动力,每每会呈现违法的环境,而担保人多是尽管保,不管看,致使犯法怀疑人、被告人保而不候。而实施担保人与担保金并用,并不侵害犯法怀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更有利于担保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实时归案。天下是很多国度都回收财保和人保双重担保的方法。只要完美相干制度,实施人保与财保并用不会增进犯法怀疑人、被告人的诉累。同时对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予以修改,明晰划定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对不推行监视任务的担保人,应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解决赏罚条例》举办赏罚,除罚款外,可予以行政拘留等,以强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收缩取保候审限期。因12个月的取保候审限期离开了我国司法现实,发生了许多破绽。笔者提议对刑事诉讼法第58条予以修改,划定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构造对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高出6月。这样可以促使司法部分加速对案件的侦查、告状和审理的节拍,进步司法服从,防备候而不审的征象,维护犯法怀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也可减轻执行构造的事变压力。
成立取保候审职员按期陈诉制度。为改变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代禁锢失控的征象,设立被告人按期向执行构造陈诉制度很有须要。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后,应按期到执行构造讲述环境。从司法实践来看,可实施每10日讲述一次,执行构造应明晰专人迎接。同时,完美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分开栖身市、县核准手续,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分开所栖身的市、县,必需写出版面申请,声名外出的时刻、所在和事由,并提供地址村(居)民委员会等单元的相干证明,交执行构造审批。经执行构造分担率领核准和抉择取保候审构造赞成后方可分开,非治病、奔丧等重大事由一致不予核准,防备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借外出打工之名而逃匿,担保犯法怀疑人、被告人在传唤时实时归案。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张益 陈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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