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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时间:2013-02-21 18:29来源:清悠茶业 作者:浊世痴人 点击:
(2005年8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践行“尊重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2005年8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践行“尊重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自动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的察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五)进行邪教活动的。

第七条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案值在1000元(含)以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故意毁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窃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盗窃、诈骗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和销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从事非法经营、开发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含)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含)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伪证或有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或持械打人,打架后威胁、恐吓、勒索财物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有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召集或提供场所、赌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毒品、参与贩毒或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破坏网络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转借、转让、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公章、成绩单、教师签名和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或休息的;

(二)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故意损坏学校消防、广播或电信等设施的;

(四)故意损坏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或布告的;

(五)冒领、私拆、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的;

(六)非法窃听、窃照或窃录他人隐私的;

(七)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的;

(八)在校内打麻将的;

(九)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在校内登记住宿,擅自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50学时(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平时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考试(考查)违纪的,除考试(考查)成绩无效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答卷答案被认定为雷同的;

8.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1.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12.有其他作弊行为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因个人作弊造成集体重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剽窃、抄袭他人的调查数据、实验报告、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用于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凡有本条例之外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自己违纪行为的;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期间,对事件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及以其它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的;

(三)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四)违犯本条例两款以上行为的;

(五)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的学生,在本学年内不能参加各项评奖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间不能参加各项评奖评优。

第二十三条受警告处分的,停发助学金一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停发助学金两个月;受记过处分的,停发助学金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停发助学金。

东北师范大学

20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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