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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1-24 15:30来源:同學少秊 作者:澈yvonne 点击: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8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8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严肃追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全法》和《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

  (五)记过;

  (六)记大过;

  (七)降级;

  (八)撤职;

  (九)开除公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有明显过失或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的;

  (二)未积极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四)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五)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发给行政许可文书的;

  (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实行倒查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事故的环节起溯源追查。

  第七条 需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违规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的,给予责任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并涉嫌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八条 追究行政责任,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承办人员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是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被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是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等行为造成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部门负责人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合法意见,违法作出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所作决定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六)监区或监管环节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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