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1.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的具体比例按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地区政府的规定执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2.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一般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缴费工资。 从1998年1月起,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两年提高1%,在工资增长较快时,可加快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遇的缴遇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3.企业和职工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 4.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和其它非工薪收入者按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自选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目前一般可暂时按不超过20%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州政府、地区行署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国统字[1994]37号规定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洗理费)、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患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划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2、职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3、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重新就业或到新单位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5、企业内下岗、离岗退养、换工回乡、请长假的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其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托管中心代缴。 6、在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按长期病休期间(6个月以上)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病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7、因企业长期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停工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8、停薪留职的职工,按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本人应按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对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企业职工,按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10、企业公派出国、出境工作,仍在企业领取工资的职工,按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11、企业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12、企业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脱产前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13、企业按全部职工上一年(或上月)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全省统一规范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简称企业费率),切实控制企业费率。要逐步统一各县(市、区)企业费率和各市、地、州企业费率,以过渡到实施全省统一的企业费率。在全省未实行统一的企业费率前,仍由各市、州政府、地区行署规定企业费率。要按照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要求,确定企业费率;控制企业费率;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企业费率。从1998年7月起,按重新确定的企业费率实施。 2、已实行统一费率的市、地、州,如果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基金积累不足,费率确需超过企业缴费工资总额20%的,要提供详细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计划,报送省政府的批准,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3、暂不能实行统一费率的市、地、州,所属县(市、区)确定的企业费率如超过企业缴费工资总额20%的,要报市、州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并报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备案。 4、从1998年7月起,各地确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遇基数都要统一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现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总额两个基数分别别企业费率,或按两个基数为和为基数确定企业费率的,都要统一到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口径上来。 5、从1998年1月起,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尚未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的,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执行。以后个人缴费比例一般都每两年提高1%,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最高限额的规定 省劳动厅等五部门川劳险[1993]93号文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最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200%。现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123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最高限额,改为不超过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目前按此原则操作有困难的,可暂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确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 参见:《关于当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4]30号) 执行日期:1994年7月12日 改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企业改制组成新的企业后,应继续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合并、兼并或转让、拍卖时,应从资产收入中优先足额补缴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未足额补缴的部分,由继续经营者或接收者承担足额补缴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