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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调入国有企业,从调入国有企业之月起,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其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2、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调入国有企业,原单位未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调入国有企业之月起,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接收单位按当地政府当年(指补缴时的当年)规定的征集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从1986年1月起为其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的,其原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未补缴的从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缴费年限。 参见:《关于当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4]30号) 执行日期:1994年7月12日 长期病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长期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如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其病休期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 参见:《关于当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4]30号) 执行日期:1994年7月12日 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未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用人单位招用重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自谋职业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在当地按规定由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以上,方可按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见:《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川劳社办[2000]76号) 执行日期:2000年6月27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式主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和税务部门代征两种。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确定。 参见:《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社[1998]12号) 执行日期: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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