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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历年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补缴期间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利息,在1997年及以前的年份分别按银行同期期末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1998年起,分别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按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加收的滞纳金后,再按规定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累计计算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含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 未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满15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方可视为缴费年限,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实行或参照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按上述规定和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中,凡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招聘、录用人员、代办员等合同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省级或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的工作时间,按规定补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业未参加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应按规定补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其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中,凡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亦应按上述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和办法办理。 5、原在国有企业、县(市、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等单位工作但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其以上的,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6、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和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含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及其从业人员中原在国有企业、县(市、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等单位工作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因企业改制分流、减员下岗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缴费年限的计算 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一律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期限和标准按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时间和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统筹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统筹之月起补缴;统筹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间暂不计算缴费年限,待足额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下列人员缴费年限的确定 1、国有企业(含原系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职工 (1)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1]142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的年限。 (2)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按照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则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4)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2、集体所在制企业(合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参加当政府规定的退休费社会统筹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3、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3]120号文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到国企业,原单位未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流动到国有企业之月起,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接收单位从1986年1月起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未补缴的,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缴费年限。 4、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5、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的职工,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 6、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工到企业工作的,原军龄和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到企业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费的,原工作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扣减职工缴费年限的办法 企业和职工个人未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未按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执行的,相应扣减职工的缴费年限。扣减的计算办法为:扣减的缴费月数=12×[(应足额缴费金额-实际缴费金额)/应足额缴费金额]上述扣减的缴费月数,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应足额缴费金额”和“实际缴费金额”均包含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金额之和。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从非国有企业调入国有企业的职工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