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温次序立法的思索 作者:陈苇 西南政法大学 传授 , 冉启玉 西南政法大学 讲师 宣布时刻:2013-04-27 09:05:30 内容概要: 法定担任的人范畴温次序,是我国《担任法》修改的难点题目之一。环绕这一题目,学术界有诸多争论。关于我王法定担任人的范畴温次序,立法上还存在许多不敷,应团结我国公众的担恣意愿和担任风俗,小心外国立法履历,修改、完美相干立法。 法定担任人的范畴温次序,是指哪些人可以或许成为法定担任人及其依据何种次序介入担任取得遗产,这既相关到对被担任人私有家产权的掩护,也涉及抵家庭抚育职能的实现。值此我国《担任法》修改之际,我们在考查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温次序修改论争的首要概念基本上,说明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温次序的立法近况与不敷,小心外国立法履历,团结我国公众的担恣意愿和担任风俗,提出修改、完美我国相干立法的提议,以供立法构造参考,祈望对《担任法》的修改及将来的《中百姓法典·担任编》的拟定有所裨益。 一、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与次序修改论争的首要概念 我国现行《担任法》拟定于 20 世纪 80 年月。该法从 1985 年施行至今已有 27 年。在 21 世纪,跟着我国经济的成长,人们社会糊口前提产生了很大的变革,在遗产担任中也呈现了一些新环境。我国粹界广泛以为,法定担任人范畴过窄,法定担任次序也存在某些不公道之处,必要举办响应的修改,以顺应调解新时期我国公众遗产担任新环境的必要。但对法定担任人范畴温次序该当怎样修改,专家学者们的概念不尽同等,提出的立法提议也不尽雷同。因此,法定担任人范畴温次序毕竟该当怎样修改,是《担任法》修改中的难点题目之一。起首,对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温次序修改论争的首要概念举办考查。 (一) 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修改论争的首要概念 关于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是否应恰当调解,首要有两种概念: 一种概念以为,现行法定担任人的范畴较量公道,拥护《担任法》的现有划定。另一种概念以为,现行法定担任人的范畴不切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必要举办调解。对付法定担任人范畴是否必要调解的论争,首要涉及以下三个题目: 第一,我王法定血亲担任人的范畴是否应恰当扩大? 对此首要有两种概念: 一种概念以为,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该当维持原状; 另一种概念以为,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过窄,应予恰当扩大。至于扩大到哪些近血亲,学者们的概念不尽同等,首要有三种差异的立法提议: 一是主张扩大到第四亲等内的血亲; 二是主张扩大到在一个家庭中配合糊口或有抚育相关的三亲等的血亲;[1]三是主张只增进兄弟姐妹的后世( 即侄后世、外甥后世)作为法定担任人。[2] 第二,形成抚育教诲相关的继怙恃、继后世是否应为法定担任人? 对此首要有两种概念: 一种概念以为,颠末近 20 多年的运作,我国《担任法》有些特色已成为我国固有法的一部门,提议予以保存,如形成抚育教诲相关的继怙恃后世彼此享有担任权的划定。[3]另一种概念以为,形成抚育教诲相关的继后世享有对继怙恃的遗产担任权,对怙恃再婚倒霉、现实上也侵害继怙恃的亲生后世的担任权,故提议打消形成抚育教诲相关的继怙恃与继后世互有担任权的划定,改为合用《担任法》第 14 条有关酌情分派遗产的划定为宜。[4] 第三,尽了首要赡养任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半子是否应为法定担任人? 对此首要有两种概念: 一种概念以为,该制度的设立较为公正公道,有利于晚年的公婆、岳怙恃糊口上的顾问和精力上的慰藉,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的美德、施展家庭的抚育职能,浮现了权力任务的同等性。[5]另一种概念以为,此是将本应由道德调解的题目纳入到了法律调解的领域,通过合用《担任法》有关酌情分得必然遗产的划定同样也可以掩护此种丧偶的儿媳和半子的正当权益,故不宜将其纳入法定担任人的范畴。 (二) 我王法定担任人次序修改论争的首要概念 关于我王法定担任人次序的修改,首要有两种差异的概念: 一种概念以为,现有的法定担任人次序切合我国国情,该当维持《担任法》原有的划定。[1]另一种概念以为,现有的法定担任人次序不足公道,必要举办修改,其修改的内容包罗: 夫妇担任人的担任次序与血亲担任人的担任次序。 第一,夫妇担任人的法定担任次序是否应举办恰当调解? 对此首要有两种概念: 一种概念以为,夫妇应牢靠担任次序。《担任法》将夫妇牢靠在第一次序,这浮现了夫妇在家庭中的职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亲近相关。另一种概念以为,夫妇应不牢靠担任次序。我国夫妇担任次序的现行划定,既不切合我百姓间的担任风俗,也使夫妇的担任份额有限,而且不能分身掩护血亲担任人的担任权,因此,提议不牢靠夫妇的担任次序,夫妇可以参加到任何一个担任次序与血亲担任人一路配合担任。 第二,血亲担任人的担任次序是否应举办恰当调解? 对此,争议的核心题目是怙恃和后世是否该当在统一个担任次序。[6]首要有两种概念:一种概念以为,在我国生齿晚年化严峻的配景下,应思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美环境,怙恃作为第一次序的法定担任人,可以缓解生齿晚年化带来的赡养题目。[7]另一种概念以为,后世及其直系卑血亲该当优先于怙恃的担任次序,后世及其直系卑血亲作为第一次序法定担任人,怙恃作为第二次序法定担任人,这样可使遗产通过后世及其直系卑血亲往下传而被保存在被担任人的儿女之家庭内部,这切合我百姓间的担任风俗,也与天下大大都国度和地域的立法相同等。同时,对被置于后头担任次序而未能介入担任的受被担任人抚育的怙恃以及祖怙恃、外祖怙恃的暮年糊口保障,可以通过设立特定遗产( 包罗遗产中供受抚育人一般糊口行使的物品和住房) 的终身行使权的方法,予以妥善地办理。[2] 二、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温次序的立法近况与不敷 关于我王法定担任人的范畴温次序的立法近况,按照《担任法》第 10、11、12 条的划定,法定担任人的范畴包罗: 夫妇、后世( 包罗婚生后世、非婚生后世、养后世和有抚育相关的继后世) 、怙恃( 包罗生怙恃、养怙恃和有抚育相关的继怙恃) ;兄弟姐妹( 包罗同怙恃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可能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育相关的继兄弟姐妹) 、祖怙恃、外祖怙恃; 孙后世、外孙后世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担任人。夫妇、后世、怙恃为第一次序法定担任人; 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为第二次序法定担任人。被担任人的后世先于被担任人死亡的,由被担任人的后世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担任。代位担任人不受辈数限定。(注:拜见 1985 年 9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法〉多少题目的意见》第 25 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半子对岳怙恃,尽了首要赡养任务的,作为第一次序法定担任人。 针对以上学者对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温次序修改的首要概念论争,团结现行《担任法》的划定,我们扼要说明现行法定担任人范畴温次序的立法之不敷。 (一) 我王法定担任人范畴的立法之不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