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害词: 配合担任遗产 分割哀求权 分割溯及力 内容概要: 基于担任权而对被担任人的家产享有的家产权力,起首应确定属于共有,其次应确定为按份共有,而其份额即为应继份。分割哀求权是一种形成权,凡是利用分割哀求权的主体是配合担任人。担任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详细气象的改变,也许扩张分割哀求权主体的范畴。配合担任遗产分割的三种分割依据中,协议分割和诉讼分割应是选择性的。遗产分割后没有溯及力,分割后配合担任人之间答允担瑕疵包管责任。
我国现行《担任法》只有对遗产分割的原则性划定而缺乏配合担任遗产分割的详细而明晰的法则。(《担任法》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赏罚”用 12 个条文划定了遗产处理赏罚包罗遗产分割的内容,但缺乏对数人配合担任遗产全部权相关的定性和分割哀求权利用等详细法则的划定,在涉及到伟大的遗产相关处理赏罚,尤其是配合担任遗产分割时很难有针对性的合用。)跟着2007 年《物权法》的施行,包罗分割配合担任遗产法则在内的分割共有家产的法则也值得在表明论上从头切磋,尤其是《物权法》对付配合担任遗产是按份共有照旧配合共有并未予以昭示。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付配合担任遗产的共有范例和分割法则的划定也并纷歧致,而分割法则简竖立必需在确定共有相关性子的基本之上。本文拟以确定命人配合担任遗产为按份共有相关为条件,在表明论上明晰配合担任遗产的分割法则,并对《担任法》的修改提出详细意见。 一、配合担任遗产应确定为按份共有——配合担任遗产分割的条件性判定 ( 一) 配合共有说的检修 关于配合担任遗产共有相关的界定,我国粹者通说以为,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属于配合共有,其来由大抵为: 当死者稀有个担任人时,个中任何担任人都不行能单独取得遗产的全部权,遗产只能为全体担任人共有,并且在遗产协商分割前,不能确定各担任人对遗产的份额,因此,在遗产分割前全体担任人对遗产的共有只能是配合共有。该概念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多少题目的意见( 试行) 》(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第88 条和第177 条。(《民法通则意见》第 88 条划定: “对付共有家产,部门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门共有人主张配合共有,假如不能证明家产是按份共有的,该当认定为配合共有。”第 177 条划定: “……遗产未分割的,即为配合共有……”。) 笔者以为,这种概念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有其存在的公道性,但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就成为错误的概念,首要来由如下: 第一,配合共有的概念缺乏法律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88 条和第177 条的表明依据是我国台湾地域现行“民法”第 1151 条的划定: “担任人稀有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担任人对付遗产所有为公同共有。”(我国台湾地域“民法”所说的“公同共有”等同于“配合共有”。)该划定作为在先的立法,其影响连续至今,导致学界多以为配合担任遗产属于配合共有。(注:王利明传授等就以为: 我国《担任法》虽未划定配合担任遗产的性子,但也该当做与我国台湾地域“民法”第 1151 条同样的认定。拜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 《民法学》( 第三版) ,法律出书社 2011 年版,第 327 页。)因此,在《担任法》和《民法通则》没有明晰划定的条件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表明就采纳了配合共有的概念。但该两条划定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明文废止,因其与《物权法》有关划定斗嘴。(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2007 年底早年宣布的有关司法表明( 第七批) 的抉择》( 法释〔2008〕15 号) 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多少题目的意见( 试行) 》第88 条、第94 条、第115 条、第117 条、第118 条、第177 条与《物权法》有关划定斗嘴。)因此,配合共有的概念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 第二,配合担任遗产缺乏不变的配合相关。配合共有与按份共有差异,首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配合意志而产生,而是必需以特定配合相关的存在作为产生的须要前提; 没有特定配合相关的存在,就不能产生配合共有相关。譬喻,以婚姻相关或家庭配合糊口相关为须要前提所产生的配合共有相关。而在“家”的溃散的当代社会,除少数构立室庭配合糊口相关的以外,配合担任人虽首要由支属组成但缺乏配合相关。配合共有的发源与身份有着不行分割的接洽,在日耳曼法史上,“……全部家当都属于家眷共有,在家父死亡后,已成年的兄弟凡是并不分割家当,而由年长的兄弟承继解决家当的权力,同时担负起祭奠祖先的任务,继承维持配合糊口,但家当则属于全体家属”。配合相关实质就是一种身份相关。无论是家庭配合共有、伉俪配合共有,照旧其他配合共有,各配合共有人都具备必然的身份,或为家庭成员,或为夫妇等。在我国台湾地域现行“民法”拟定的年月,“家”的见识如故存在,纵然长辈死亡,平凡气象仍不说明家当。182而跟着社会的成长,家属配合糊口的“家”逐渐溃散,怙恃和未成年后世构成的小家庭成为社会常态,这直接导致作为担任人范畴的支属和家庭成员身份背离。 第三,配合担任遗产相关只能暂且存续,其肯定走向分割共有家产的下场,而配合共有的全体同等决法则极易导致陷入分割僵局。这与遗产共有的目标是不符合的。因此,纵然是主张配合共有说的学者,也以为遗产共有与平凡配合共有存在差异,遗产配合共有系以遗产分割为终局目标,分割的依据为配合担任,并以遗产归担任人单独全部为分割目标。167担任遗产的配合共有立法不只对配合担任遗产的内部权力任务相关依据按份共有法理举办计划( 若有应继份之分) ,并且对配合担任遗产的外部相关也依据按份共有法理举办计划( 如按应继份清偿债务) 。这种立法自己就存在逻辑上的抵牾。 综上,假如配合担任人没有家庭配合糊口相关,就不能认定对遗产是配合共有。 ( 二) 以担任权向全部权转化的思绪解读按份共有说 在配合担任的场所,只有在遗产最终分割完成时才气明晰权力主体的详细改观,担任开始前和遗产分割完成后这两个阶段合用的法则是近代以本位主义全部权为中心的物权法制度指向的内容,而在担任开始后和遗产分割前,固然凭证现行《担任法》第 2 条的划定,担任从被担任人死亡时开始,但并没有确定遗产的详细权力人,而只能归纳综合地说遗产属于全体担任人共有。因此,担任法在担任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确定非凡的担任礼貌则是与现行物权制度跟尾的须要途径,其思绪为担任权向全部权的转化,以共有来取代单独全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