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强奸”罪名成立
“按条文办事”首当执法者,为了“严格执法”或者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执法者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还真出现了执法者挑战“法律条文”的新闻……
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两名协警邱某和蔡某趁一女子醉酒,先后与她发生性关系。日前湖州南浔法院判决: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主动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遂“酌情从轻”以强奸罪判决两人3年徒刑。(11月2日《羊城晚报》)
两名协警实施强奸因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所以被南浔法院“酌情从轻”了……
善意地想:能想出“临时性”的,一定是个据有浪漫个性的判官,他把这种及其丑恶的犯罪行为通过“创作”施以人性化色彩;能想出“临时性”的,一定是一位“不拘一格”的判官,他在司法“园地”上放飞思想……
但是,这种善意的想法,总是在那“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情节”中寻找不到“善意”的解释和答案。
啥叫“强奸”?强奸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邱某和蔡某“违背妇女的意志”了,就是强奸。然而,湖州南浔法院对两个实施强奸犯罪者前边随意加个令人费解的“临时性”,就变成了“酌情从轻”的理由。还有什么比这更随意的呢?还有什么比这更牛的呢?
啥叫“临时性”?就是短期性的,就是暂时性的。它和“永久性”、“固定性”及“长久性”对立或者相反的词。那么,按着南浔法院“临时性强奸”的逻辑,既然认定强奸有“临时性”的存在,就该有“永久性”的,“长久性”的或者“固定性”的强奸……
这是什么逻辑!这种游离法律条文之外的、荒谬的定性,竟然堂堂正正地写进严肃、严谨的判决书中,而且成为“酌情从轻”的理由。难怪此新闻一出,即刻引起人们的异议、讽刺、嘲笑甚至是挖苦。
强奸的另一种解释或者延伸意义是“强迫别人被动接受”。
“临时性强奸”是让“别人被动接受”,也是一种强奸行为。“临时性强奸”到底强奸了谁?
宪法、法律是人民的意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方能实施。宪法、法律一旦被通过,执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就必须严格“照章”执行。那么“临时性强奸”有违民意,就是对民意的强奸,就是对公众的侮辱。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临时性强奸”是一种“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的“玷污”……
按着湖州南浔法院“临时性”的司法“创意”一旦被“顺奸”了,或者被动地接受了,那么,我们的法律就真的变成了极具弹性“橡皮筋”,说抻多长能抻多长;我们的法律就会成为某些执法者手中的面团,想咋揉就咋揉,想搓成啥形状就能搓成啥形状。
将来能不能出现“临时性受贿”?能不能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踢死人”?如果“临时性强奸”定性成立,那么“见财生恶”“见色生歹”是否均可被“临时性”所代替?均可成为“酌情从轻”的理由了?!
“临时性强奸”也是强奸。“临时性强奸”让人怀疑司法的公正性;“临时性强奸”,在挑战司法的严肃性!(新闻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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