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即意强奸”灌醉的是法律 强奸的是正义
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两名协警邱某和蔡某趁一女子醉酒,先后与她发生性关系。日前湖州南浔法院判决: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主动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遂“酌情从轻”以强奸罪判决两人3年徒刑。
改革开放之初外国人一直污蔑中国人缺乏创新能力,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的创新能力却让世人刮目相看,“躲猫猫”“俯卧撑”等事件可以体现出中国官员独特的想象力,如今又冒出了一个“临时性即意犯罪”红遍了中华大地。
笔者不是法律专家,但是遍览中外法律文献,也未找到“临时性即意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我想这应该是临时法院的临时法官创造出的一个即意词汇吧。笔者一直想不通,强奸还要分临时和长久吗?什么算是长久那?一个小时,二个小时,抑或是更长才会算为长久那?这个恐怕要取决于犯罪分子的性能力了,也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试想,如果被强奸的是自己的女儿,就算只有“临时”一分钟,我们这位临时法官也绝不会善罢甘休的,非判他一个“临时性”终身监禁不可。可见,临时性即意强奸的标准并不取决于强奸持续时间,而是取决于施暴的对象以及嫌疑犯与法官的亲疏关系。但是,我们的法官既然敢堂而皇之的将这一新兴词汇写入判决书,绝不是自己个人的即意判决,没有检察院的“配合”,没有上层领导的“关注”,没有受害者的“自愿”,就不会有这一新兴词汇的诞生。
我们英明的法官坚持认为,二位嫌疑犯实现没有犯罪的预谋。这样天真无邪的思想,真的很让人敬佩。试问,如果没有犯罪预谋,为什么要将女生灌醉?灌醉后为什么不送她回家而是将她拉近宾馆?为女孩醒酒,就一定要用自己的身体吗?这样的无预谋让我们惊诧,原来世间还有这么善良的坏人和这么糊涂的法官。曾经有个人因为偷看妇女洗澡就被判为强奸罪,而如今两个男人轮奸一少女却要“酌情从轻”,看来强奸犯下次选择犯罪地点的时候也应该格外注意了。
“临时”是一个非常时髦的词汇,强奸犯可以临“时性强奸”、盗窃犯可以临“时性盗窃”、贪污犯可以“临时贪污”、杀人犯可以“临时杀人”……总在,只要在案件前加上“临时”二字,就可以“酌情从轻”。“临时”二字,已经渐渐成为特权的代名词,在特权光环的照耀下,我们神圣的法律也变成了“临时性法律”了。这样发展下去,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会进入“临时性人”的时代。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一个现代版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临时”这一特权词汇灌醉的不是少女而是法律,强奸的不是学生而是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