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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万富姐吴英提5点理由要求免除死刑

中国法律网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2009-12-3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吴英在法庭上痛哭流涕 本报资料图片

12月28日下午4点左右,28岁的吴英终于在上诉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在十天上诉期的最后一个小时,她决定提请上诉。

12月18日下午,金华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共骗取集资款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提出5点上诉理由

这份上诉书,只有薄薄一页纸。

上诉书上,吴英提出了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手里,有上诉书的副本。薄薄一页纸上,简明扼要地写了5点上诉理由:

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通过对公司的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被害人本身就是罪犯,法院的判决不就是在保护非法行为吗?”张雁峰律师说。

按照法律规定,在中级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卷宗、证据,移交给上一级法院。

再三考虑,终于上诉

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吴英面无表情地听完了自己的一审判决书。宣读过程长达四十多分钟,甚至连女法官读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时,吴英的脸上依然看不出一丝异样。

在庭上,吴英没有说一句话,也未提请上诉。直到吴英被带离法庭的那一刻,她才开口说了唯一一句话,这句话是向家人说的:“你们都保重”。

宣判之后,律师张雁峰认为,吴英意志非常消沉,有必要和她聊聊。可当他来到金华市看守所时,已是下班时间,张雁峰当场写了一封信,委托工作人员交给吴英。在这封草草写就的信中,张雁峰安慰吴英道:“不要灰心,要坚强,要挺住,还有司法程序可以走。”

25日,圣诞节那天,张雁峰上午又来到看守所,想见吴英,但遭到吴英的拒绝。“情绪很不好。”张雁峰说。

下午,张雁峰又去了一趟看守所,吴英终于肯出来见面。“我不想上诉。”她告诉律师。

吴英的家人和朋友,都支持她上诉。张雁峰也一再劝说吴英上诉,她终于有所动摇,收下了上诉状,告诉张雁峰,再考虑两天。

直到28日下午4点左右,十天上诉期的最后一刻,吴英在上诉状上签字,提起上诉。

“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告诉记者。

法律专家:吴英受困高利贷

“吴英是该案深陷高利贷的借款人中,结局最悲惨的。”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何长明律师说。(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等7名吴英案相关被告人,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一审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

何长明说:“吴英是高利贷的受害者,破坏金融秩序的是高利贷的放贷者,而不是借钱者”。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浙江,由于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间借贷在浙江盛行,这些资金的投资方向就是赚取高额利率,俗称高利贷。何长明说,对高利贷资金与普通百姓的资金,应该区别看待。

从法院一审判决书看,何长明认为:“吴英是为了还前面的高利贷,被迫去借后面的高利贷。”何长明说,吴英的情况,与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打击的对象相比,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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