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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硕士论文被抄袭 讨要说法时被指“敲诈”

中国法律网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2009-12-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论文抄袭在今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不过江西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王明科却在为自己研究成果正名时,卷入了“敲诈勒索”的漩涡中。日前,王明科向本报投诉,称他呕心沥血研究多年的首创理论——“新怨恨”理论,遭东北师范大学女硕士许艳丽剽窃。然而,王明科找到许艳丽讨要说法时,对方在多次“变脸”后,竟然说王明科“敲诈”她。

江西师大教授称论文被人抄袭

王明科是江西师范大学文学院的一名研究生导师。2006年,他凭借自己6年的研究成果《怨恨:中国现代十位小说家文化反思的现代性体验》,从山东师范大学博士毕业,并获得了学位。然而,正当王明科教授准备出版自己的研究成果时,竟然发现有人剽窃了他的作品。

王明科说,最近半年来,他一直忙于修改30万字的博士论文《怨恨:中国现代十位小说家文化反思的现代性体验》,打算修改成40万字的《新怨恨理论视界下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一书出版。“在此之前,在中国现代诗歌、戏剧、散文等方面,没有人对古今中外的‘怨恨’做过梳理与比较,更没有人提出与界定过‘新怨恨’这个理论体系。”王明科说,“新怨恨”是他首创的理论。

多次修改后,正当王明科踌躇满志把作品拿到出版社时,却被告知不能出版,原因是在《中国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里,有一篇论文与王明科的博士论文很相似,出版社担心会有版权纠纷。

呕心沥血的著作竟然不能出版,这对王明科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他连忙上网查找,结果在《中国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里发现了一篇题为《中国文学中的怨恨主题》的硕士毕业论文,作者是东北师范大学2008届毕业生许艳丽。“我的‘新怨恨’理论两年前就公开发表了。”王明科认定许艳丽的论文是抄袭他的,因为他的《怨恨:中国现代十位小说家文化反思的现代性体验》的博士论文是2006年8月发表的,而许艳丽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文学中的怨恨主题》是2008年10月发表的。

“许艳丽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主要思想、基本思路、结构方法等与我两年前发表的博士论文几乎一致。”王明科说,他仔细对比后发现,许艳丽的论文几乎全文抄袭他的博士论文。许艳丽的论文3万多字中有2万多字与他的博士论文完全一致。

“更让我惊讶的事还在后面。”王明科说,他找到许艳丽,说她的硕士论文有2万多字是抄袭的,许艳丽竟然说她的论文总共才2万多字。“事实上,她的论文有3万多字,可见她连自己的论文有多少字都不知道。”王明科说。

随后,记者查阅了《中国博士论文数据库》和《中国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发现确实有《怨恨:中国现代十位小说家文化反思的现代性体验》和《中国文学中的怨恨主题》两篇论文,作者、发表日期、学校、专业、指导教师等信息也与王明科提供的材料一致。

女硕士多次“变脸”后称对方敲诈

据王明科介绍,许艳丽2008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现在内蒙古赤峰市某中学任教。

接到王明科教授的投诉后,记者多次拨打许艳丽的手机,许艳丽接电话后,得知是记者采访“论文抄袭”一事,则马上称她在上课,不方便说话,直接挂断电话。之后再拨打,她就不接了,发的短信也没有回复。

“第一次打电话时,她吓坏了,立刻承认,态度非常好,并且要求我们私下协议。但是紧接着,她就说假如硕士学位撤销了,还有本科毕业学位,她还可以教书。”王明科说,他发现自己的博士论文被许艳丽抄袭后,通过种种途径找到许艳丽,开始许艳丽很害怕,后来就开始耍赖。

经过多次协商后,王明科通过手机短信给许艳丽发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原文是这样写的:“由于本人许艳丽写于2008年的学位论文抄袭了王明科2006年的博士学位论文两万五千字,已经达到严重恶劣侵权行为,经双方协商,许艳丽赔偿王明科十七万元损失费,以此达成协议,王明科不再将此事向各大媒体曝光,不再通知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位监督处、元宝山纪检委与教育局、赤峰市纪检委与教育局、元宝山一中,并保证不再追究责任。”

王明科说,他咨询律师后,大体估算了自己的实际损失、对方的既得利益、自己的名誉损失与精神损失、实际支出包括诉讼费、协调费、论文鉴定费、票据鉴定费、通信费、差旅费等,提出了17万元的初步赔偿数额。

此后,他们进行了多次协商,王明科也没有坚持一定要赔偿17万元,而是逐渐降到了4万元。王明科说,在协商期间,许艳丽采取“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伎俩,竟然诬称他敲诈,后来干脆就不再理睬他了。

“我明明是受害者,现在怎么成了敲诈者了呢?”王明科对自己被指敲诈连喊冤枉。

最新进展

王明科打算起诉许艳丽

据王明科介绍,后来,许艳丽主动联系他,提出愿意赔偿1万元给王明科,但是要求王明科去北京拿钱,前提就是要王明科向媒体说明她没有抄袭,只是引用。“这是不可能的,我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为自己首创的‘新怨恨’理论正名,要她承认抄袭了我的论文。”王明科说。

为了证实双方一直在协商,自己并没有敲诈对方,王明科给记者出示了许艳丽8月7日发给他的“协商短信”:“第一,由于许艳丽写论文使用了王明科的研究成果,许艳丽向王明科道歉,以后不再使用其研究成果,此事得到了王明科的谅解。第二,王明科以后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加以追究许艳丽的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宣传。第三,王明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上级部门上报。第四,王明科以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给(向)许艳丽要钱!第五,以后有人提起论文的事,王明科要帮许艳丽解决问题,不得在给(再向)许艳丽要钱!第六,许艳丽赔偿王明科两万元,王明科亲自书写收据!”

“我现在是身心俱伤。”王明科说,为讨要说法,他四处奔波,还为此失眠了,甚至还得了抑郁症。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王明科还给记者出示了他在医院的诊断书。诊断书上确实写着患了轻度的抑郁症。

王明科还称,向许艳丽提出的17万元赔偿要求,并非敲诈,而是谈判的一个条件。当时是许艳丽提出由他开出一个谈判条件的,所以他才弄出了那个“赔偿协议”。此外,王明科再三表示,他的最终目的并非为了钱,而是想对方给他一个说法。“我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了。”王明科说,目前,他已经委托律师,准备起诉许艳丽。

律师说法

如认定侵权可向对方索赔

打不通许艳丽的电话,记者又拨打了许艳丽的导师——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刘雨的手机。刘教授接到记者的电话后,表示希望记者不要再追踪此事,也希望记者不要再采访他,话音刚落电话就被挂断了。之后,再打刘教授的电话时,要么没人接听,要么打不通。

江西省赣洪律师事务所的万剑勇律师认为,界定是否存在抄袭行为必须要理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看作品出版时间的前与后;二是看作品特征(如:人物、主要内容、主题结构等)是否相同或雷同;三是看是否属于适当引用。根据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明确规定:每个作品“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万律师认为,在学术论文抄袭行为中,如果文章著作权完全属于作者个人,肯定是属于侵权的。可以依据法律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等。同时,万律师认为,在王明科和许艳丽的事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私下进行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图 记者徐明 实习生熊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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