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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岁家政女工擦玻璃意外坠楼身亡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妈妈你睁开眼看看我,你走了我怎么办?”二十岁出头样子的女儿悲痛地哭喊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年仅49岁的母亲。母亲仍没有动。她的身边,擦玻璃的抹布和水桶散落一地。昨天上午9点钟,女孩做家政服务的母亲在西岗区绕山街91-1号楼 701室擦玻璃时,不慎从楼上坠下,当场死亡。

  现场:一张床单遮住家政工尸体

  “‘砰’地一下,声特别大,吓得我腿都软了”,绕山街91号楼下,附近居民们回忆着事发时的情景。“我在家准备午饭,还以为谁家装修往楼下扔东西呢”,居民陈女士说被吓了一跳后,她探身看向窗外,没想到眼前的一幕让我险些将手中水盆掉在地上。

  上午10时许,701室的窗户开着,不时有人向上张望。楼下,一阵阵伤心欲绝的哭泣声不时传来。“是她闺女,扶她的是女孩的舅舅”,居民们心疼地看着。“110的人都来了,说后背都是血”,周围居民指着眼前被一张床单隐约遮盖住的尸体,床单一侧露出死亡女子的手,手边,散落着她工作时使用的水桶和抹布。“是个家政工,在擦玻璃时不小心摔下来的”,居民马先生说死者王某(化名)今年49岁,受雇于一家家政公司,事发时和王某一起在该楼701室做家政服务的还有两名女性,目前已经被110带走。“那俩人吓得腿都走不动道了,是被搀走的”,马先生说事故发生后,家政公司的人曾来过。

  上午11时许,殡仪馆的车将王某的尸体运走。

  议论:“不系安全绳太危险了”

  在围观的人群中,有人发出感慨“媒体都报多少次这样的事故了,还敢不系安全带擦窗”,周围人纷纷附和,有人称以后肯定不会找家政在没有安全保护的情况下擦玻璃了。“自己家擦也得小心,够不着的地方宁肯脏着也千万别冒险”,一位居民的“安全”建议得到周围人的赞同。

  虽然楼下的居民因为这一血的教训已经“学乖”了不少,但记者仍看到,在91号楼对面的一栋住宅楼2楼,两位居民开着窗坐在窗台上向事发处张望,不时还指指点点议论几句。“你看,还是有胆大的”,两位居民的行为引起楼下一位居民的注意,“赶紧叫他们离开窗台,太危险了”,一位居民表示。

  责任:由家政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租户找家政公司做家务,家政公司雇佣王某完成家政服务,王某却在完成工作时意外身亡,那到底谁该承担多少责任呢?昨日,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吉权为死者家属理清了其中的责任关系。

  刘律师说,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刘律师认为,该事故的死者王某如果与家政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家政公司就是王某的用工单位,家政公司理应承担工伤死亡的赔偿责任;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与家政公司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死者家属仍可通过劳动部门要求家政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作为雇主的家政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家属能举证出房屋所有者在此事故中承担相应责任,也可依据法律要求房屋所有者进行民事赔偿。但究竟采取哪种赔偿方式,死者家属需进行选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死者家属不得要求家政公司和房屋的所有者同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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