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组织自驾游,其中一人在途中发生意外身亡。这起被称为“中国户外运动第二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近日由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6名同行的被告网友不承担责任,但要给死者家属一定经济补偿,合计1.2万元。 自驾游出意外 一车手遇难
2006年10月22日,龙城机车论坛翟某在车友会网站上发帖,召集车友参加2006年10月29日从柳州至宜州下枧河的会员户外活动,并在责任声明中强调“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权改变计划并进行积极救援,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活动当天上午10时许,车队行至宜州市石别镇清潭村路段,网友覃某驾驶的摩托车掉入沟中,覃某及搭乘的另一名女网友受伤。因覃某伤势较重,不宜搬动,在场网友便将摩托车抬上来,并联系医院前来救助。随后,覃某经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宜州市有关部门认定,事故是覃某驾驶机动车不注意安全行驶造成,覃某负全部责任。 死者父母索赔 案情引起关注 2007年6月,覃某的家属提起诉讼,要求活动召集者翟某以及同行的付某、余某等6名网友赔偿各项损失36.8万余元。2007年12月14日,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报曾经进行报道。 其实,之前也曾有类似官司:2006年6月,南宁市民梁某召集网友到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中山洪爆发,同行的网友小骆被洪水冲走。于是,小骆的家人向梁某等12人索赔,此案被媒体称为“中国户外运动第一案”。与此相比,有网友将这起事故称为“中国户外运动第二案”,众多车手结伴到庭旁听。 一审: 被告补偿1.2万元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自驾游,应对该项活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所认识,并能接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事故是因覃某驾驶机动车不注意安全行驶造成,与6名被告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6名被告采取了救助措施,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6名被告虽对覃某的死亡不承担直接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酌令6名被告对覃某的家属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由此,柳南区法院一审判决6名被告分别补偿覃某的家属2000元,合计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