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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业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开庭 期货公司状告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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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被注销,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状告证监会。8月14日,期货行业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源起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被注销
  江苏期望期货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92年底的南京中期,1999年更名为江苏期望之后,其大股东江苏新中期多次抽逃公司自有资金,并于2001年开始通过江苏期望收购了大量ST猴王的国有股和法人股。2005年5月18日,因连续三年亏损,ST猴王被暂停上市,被江苏新中期实际控制的江苏期望期货公司,也损失惨重。
  2005年7月和8月,江苏期望因自有资金不足,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最低结算准备金的要求,被各期货交易所停止交易,无法持续经营,公司停业。同年10月26日,江苏期望在《新华日报》上发布公告,称"公司暂停期货经纪业务",对客户进行保证金退付。此后两年,江苏期望一直处于停业状态。直到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后,该公司仍连续停业3个月以上。
  然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1条第二项规定,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业务。据此,证监会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决定注销该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原告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认为,证监会作出注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证监会注销该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行政监管措施。
  被告证监会则辩称,证监会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对原告采取监管措施适当。因此,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焦点有争议 案件还在审理
  目前,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在三个方面,江苏期望期货公司是否属无正当理由停业,被告证监会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是否适当,以及被告采取注销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
  在停业是否无正当理由问题上,原告江苏期望期货公司认为,连续停业有正当理由。2005年6月29日,被告下属的江苏证监局给上海、大连、郑州三家交易所发出公函,决定停止给原告开新仓并且冻结了原告帐户。三家交易所依据公函停止给原告开设新仓,冻结了原告在三家交易所帐户,造成了原告无法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证监会则认为,原告停业的根本原因是自有资金不足,无力交纳结算准备金。首先,作出"被诉告知书"的事实依据是原告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其次,原告无法满足三家期货交易所对其最低结算准备金共计600万元余额的要求,于是原告不得已违反规定使用客户保证金充当最低结算准备金。
对于原告提出的“冻结账户“一说,证监会认为,交易所依照会员管理规则对原告采取的是”限制出金“措施,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冻结帐户“,江苏证监局给交易所去函只是通报情况,不是“行政决定”。 
  在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上,江苏期望期货公司称,证监会在程序上应当采取立案调查程序和事实调查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程序,进行内部审核行政审批程序,最后进行相应送达程序。程序上的瑕疵直接导致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证监会则认为,其做到了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履行适当程序,在作出注销措施前,证监会多次核实情况,并将拟采取的注销措施提前告知给原告及其股东单位,对此原告未能提出其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可以恢复营业的事实和理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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