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家住马鞍山的孙某儿子与被害人刘某女儿结婚,婚礼中,女方提出男方要给一定数额的彩礼,新郎认为过高,引起女方不快,双方不欢而散,当天的婚礼泡汤。当晚,男方父母赶到女方家中,商讨孩子的婚事。在商量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新郎母亲孙某想想儿子婚没结成,伤心地哭了起来。刘某见对方在自己家哭,觉得很没面子,便生气地说:“不要在我家哭,要哭就出去哭。”说话间,刘某与孙某的丈夫发生推搡,孙某顺手拿起板凳,向受害人头部砸去。经鉴定,刘某构成轻伤,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