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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因防雷设置未经审核被罚2.8万 状告气象局

中国法律网 来源:潇湘晨报 2010-12-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前日上午9时,一场因“雷”而起的诉讼在湖南科技大学开庭审理。因所开发的房产项目防雷装置未经审核,被气象部门罚款2.8万元,湘乡市湘房房地产公司将湘潭市气象局告上了法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前日上午9时,一场因“雷”而起的诉讼在湖南科技大学开庭审理。因所开发的房产项目防雷装置未经审核,被气象部门罚款2.8万元,湘乡市湘房房地产公司将湘潭市气象局告上了法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防雷装置未审核,气象局开罚单

2008年,湘房房地产公司在湘乡市开发了“湘房·世纪城”,这个楼盘由一栋19层的高楼以及若干栋多层楼房组成。湘乡市气象局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开发商在10个工作日内上门办理防雷审批手续。

“这一年多来,我们上门做了无数次工作,开发商对执法人员毫不理睬”,在庭审现场,湘潭市气象局法规科一位负责人说。今年4月底,湘乡市气象局对该楼盘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开发商暂停建设,并在5月11日前予以改正。不过,这一纸文书再次石沉大海。

5月18日,湘乡市气象局以案情和执法环境复杂为由,将这起违法案件移交给湘潭市气象局。在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得到任何回应后,7月15日,湘潭市气象局作出(潭)气罚[2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潭市气象局认为,“湘房·世纪城”项目的这栋19层高楼(11号楼)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擅自施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开发商责令改正并罚款2.8万元的处罚。

开发商:气象局开罚单超越职权

在庭审现场,原告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开发商代理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所以,湘乡市范围内的气象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湘乡市气象局管辖。

对于这张2.8万元的罚单,开发商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气象法》第37条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既然《气象法》对这种违法行为只规定了“警告”的行政处罚,那么根据《气象法》而设置的包含了罚款的部门规章应该是无效的。

气象局:这张罚单有据可依

开发商将自己告上法院,湘潭市气象局有些无奈。据湘潭市气象局辩护律师郭振美解释,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湘潭市气象局对发生在湘潭市区域内的气象违法行为都有权依法查处。

至于开发商对罚单的质疑,郭振美解释说,这完全是开发商对《气象法》理解有误。郭称,《气象法》是上位法,其具体实施和处罚规定在相关的法规、规章之中做了具体规定。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湘潭市气象局开出的这张2.8万元的罚单,完全在该法条的幅度内,无可指责。

其实,早在今年9月,针对湘潭市气象局开出的这张罚单,开发商已经向湘潭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后认为,开发商应当将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其未报送审核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所以,气象局对开发商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无不妥,并最终维持了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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