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4日夜22时许,被告人王永军趁其哥哥不在家中,酒壮色胆窜至其嫂李某某的房间,趁李某某熟睡之机,欲对李实施奸淫,因李某某被惊醒发现未果。李十分气愤,连夜返回娘家,对母亲诉说,其母建议李自己去找王永军说理。当李某某找王永军理论时,气急败坏的王永军竟对其动手,将其打伤。李某某一纸诉状将王永军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军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永军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吕昊王红本报记者武佩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