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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杀死前夫后碎尸分抛4县市获死刑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0-6-2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2006年1月19日至20日,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和柳河县三地相继发现装有男尸部分尸块的包装物。经失踪者家属辨认和司法鉴定,尸块来自同一尸体,遇害者是梅河口市一家广告公司的经理吴欣(化名)。几天后,梅河口警方宣布侦破此案,凶手是与吴欣离婚后一直同居的前妻,当地一家美容院的老板蓝菊(化名),她完成了从杀人到碎尸最后又抛尸四县市的全部犯罪过程。

本报讯(记者史周)从2006年1月案发至今,曾轰动一时的梅河口特大杀人碎尸案审理过程一波三折。记者昨日获悉,由于案情重大,在历经了两次重审后,通化市中级法院近日再次以蓝菊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仨县市相继出现尸块

被害者为同一人

2006年1月19日上午,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在其辖区内发现一男尸部分尸块。次日,东丰县公安局在其辖区东丰经贸局家属楼附近发现装有男尸部分尸块的编织袋;同日,柳河县公安局在其辖区环城医院公共厕所附近发现男尸部分尸块。

1月21日14时,梅河口市新华街居民吴芹(化名)报案称其大哥吴欣已失踪两天,经吴芹和其兄吴录初步辩认,在辽源、东丰、柳河发现的尸块可能是失踪的吴欣尸身。后经司法鉴定,确认尸体正是此前失踪的梅河口市某广告公司经理吴欣。

吴芹和吴录称,吴欣失踪后,与其离婚后仍同居在一起的前妻蓝菊一直不让他们报案,他们怀疑吴欣的死与蓝菊有关。

当日15时15分至15时40分,梅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来到蓝菊和吴欣共同居住的房子里,在卫生间地砖缝隙的白水泥上以及中央地砖上提取到了微量血迹。

当日16时许,梅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将蓝菊传唤到刑警大队。民警最初三次询问蓝菊,蓝菊均称被害人吴欣是离家出走。

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部分重要证据并进行了政策教育的情况下,蓝菊在后四次询问时交代了自己杀人碎尸并抛尸的犯罪经过,并且指认了她杀人碎尸后在梅河口市、辽源市、东丰县、柳河县抛尸的具体地点。公安机关根据蓝菊的指认,在梅河口市其抛尸现场提取了被害人吴欣的耳朵及血纸等重要物证。

2006年1月23日,此案告破。

多重矛盾引来杀机

女子作案前准备充分

蓝菊和吴欣在上世纪80年代初结婚。婚后不久,蓝菊就发现吴欣有外遇,而且不怎么背着她,这让她开始了对吴欣的恨,两个人为此经常吵架。

后来,蓝菊开了一家美容院,而吴欣则开了一家广告公司。

1998年9月28日,不断争吵的蓝菊和吴欣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考虑到孩子等方面的问题,两个人仍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2002年6月15日,吴欣与另一名女子生下一子。这加重了蓝菊对吴欣的恨。

而后,吴欣患上了性病,并传染给了不知情的蓝菊。

转眼到了2006年1月中旬,49岁的蓝菊与吴欣离婚已有八年之久,但二人仍同居在一起,与他们同住的还有共同生育的女儿。三人所住的房子在梅河口市区,是一个三居室,每人住一间。

由于被吴欣传染的性病迟迟得不到根治,此时的蓝菊对吴欣的恨上升到了极点,心生杀机。

为了能给杀死吴欣减少阻力,蓝菊偷偷地来到梅河口市一家药店,以其小叔子精神不好为由,购买两瓶(100片)安定药,并买回了一些空的胶囊。回家后,蓝菊将70片药磨碎后装进了七个空胶囊里。

随后几天,蓝菊谎称一家诊所的大夫给她开了一些胶囊,只吃了七天就治好了自己的性病。她希望吴欣也能吃这个药,尽快把性病治好,吴欣表示同意。

以治性病为由下药

用拴狗绳杀人

当月18日22时许,吴欣从外面回到家。当时,蓝菊正在自己的屋里看电视,女儿在她自己的屋里玩电脑。吴欣回来后,蓝菊进入到他的屋内,因为一点小事,两个人争吵起来。

争吵了一会后,蓝菊首先停战,她思考了一会后,开始哄起吴欣来,称吴欣不该跟自己吵架,只有自己最关心吴欣,还特地给他买来了治疗性病的特效药。随后,蓝菊将事先准备好的那七粒胶囊拿给吴欣,哄骗其服下,随后返回自己的房间。

次日凌晨3时许,蓝菊手拿自家拴狗的绳子进入吴欣的房间,将屋里的灯打开,发现吴欣正处于昏睡状态时,蓝菊立即冲上去把绳子勒在吴欣的脖子上,在用力勒了五六分钟后,蓝菊确定吴欣已经死亡后才松手。

随后,蓝菊用被子将吴欣盖上,并把绳子送回到大厅里。随后,蓝菊又来到吴欣的屋内,关上灯,锁上门,回到自己的房间。

一边欺瞒女儿

一边碎尸抛尸

次日上午,蓝菊以让上街买手机为名将女儿支走,而后再次进入吴欣房间,用菜刀及水果刀将吴欣肢解,毁坏了他的面部,以防将来尸块被人认出。

随后,蓝菊首先将尸体转移至邻居让其看管的房间内,寻找机会,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肢解后的尸块分别包装好后,多次打车到辽源市龙山区、东丰县东丰镇、柳河县柳河镇和梅河口本地几个垃圾箱和公厕抛尸。其间有司机问她包装袋里装的是什么,她不是说猪肉,就说是鱼。

作案后,蓝菊没有潜逃,她以为自己做的这起案子天衣无缝,没想到她阻止吴欣的家人报警,以及卫生间内的残留血迹暴露了她。

三次审理

两次判死

2006年11月30日,通化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蓝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吴欣家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蓝菊不服并提出上诉。

2007年8月16日,吉林省高法作出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通化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2008年6月4日,通化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定蓝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吴欣家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蓝菊再次提出上诉,通化市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

2008年12月15日,吉林省高法第二次撤销了通化市中级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再次以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在诉讼期间,被害者家属放弃民事赔偿要求,要求严惩被告。

近日,通化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第三次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蓝菊死刑。

昨日下午,记者试图联系通化市中级法院,了解蓝菊是否再次上诉,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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