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争取元阳梯田最佳拍摄位置,湖北游客许刚与川大教授张中一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张教授从观景台坠落身亡。4月16日,许刚被指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元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死者家属提出490万元赔偿。
昨日,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许刚免予刑事判决,承担85%的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26万元。
回放:争拍摄位置,教授景区坠亡
2010年2月9日6时30分许,湖北游客许刚及女友吴皎在元阳县新街镇多依树梯田景区第三观景台准备拍照时,张中一及其妻李嘉奉随后也到此准备拍照。其间,张中一将自用的相机三角架紧靠在吴皎已经支立好的三角架右旁摆放。吴皎提出张中一所支立的三角架遮挡了自己的拍摄视线,要求张中一另选位置摆放,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由于互不相让,张中一、李嘉奉与吴皎由争执发展到相互拉扯。许刚见状,加入到争执与拉扯中。争执过程中,许刚曾一拳击中张中一面部,并致张中一鼻子流血。当双方拉扯位置移动到第三观景台一方无围栏边缘处时,张中一举起三角架欲击打许刚,因身体失去平衡,从观景台摔下撞伤头部,后经送元阳县民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宣判:被告赔偿26万免予刑罚
事发后,许刚被指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张中一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向许刚以及女友吴皎、云南世博元阳哈尼梯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索赔490万元。2010年4月16日,元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日,元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害人因身体失去平衡摔下观景台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虽非被告人直接行为所致,但被告人应当预见此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故被告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害人张中一支立三角架的行为在被告人许刚女友吴皎支立三角架之后,且争执过程中双方均不能冷静处理,张中一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施救,并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元阳县法院认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对于原告家属提出的490万元经济赔偿,法院认定为309622.75元,由被告人许刚承担其中的85%,即263179.33元;云南世博元阳哈尼梯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哈尼梯田景区经营管理及提供服务的主体,其对游客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10%;原告人自行承担5%;吴皎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