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找来司法鉴定所人员说明鉴定经过
贵州赤水人向某万万想不到,他被一辆货车撞伤后为了要索赔,先后上了三家司法鉴定所做伤情鉴定,可三家给出的伤残鉴定结论竟然都不相同。昨日,晋江法院磁灶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一个伤残鉴定
三次结果不同
2008年10月1日傍晚6时55分,向某路过晋江磁灶324国道时,被重庆人陈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向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手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
经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应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
为了向肇事司机陈某及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索赔,向某自己找了“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做伤情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向某将这三方都告上磁灶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多元。
但是被告方面对向某自行找鉴定机构得出的“八级伤残”结论不服,向法庭提出异议,法庭便委托“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再次做伤残鉴定,这回向某被鉴定为“未能构成伤残”。
这下,不服的人变成向某了,他又自行找了“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这回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明明是手受伤
竟被鉴定“龟头缺失”
昨日,经办法官林海堤向记者出示了这三份鉴定意见书。
“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在2009年11月14日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称,向某左手功能丧失64%,双手功能丧失为32%,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4.8.8a项”,可鉴定为左手严重损伤,伤残等级为八级。让人觉得离谱的是,“4.8.8a项”为“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而实际上应该是“4.8.10a项”为“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在2010年5月21日做出的鉴定意见书中称,经计算向某左手丧失功能未达到双手功能的5%以上,损伤程度未能构成伤残。
“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在2010年6月18日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称,向某左手丧失功能10%以上,即双手丧失功能5%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10a之规定,可评为十级伤残。
经办法官林海堤说,他们在昨日的庭审前特地通知这三家司法鉴定所前来说明情况。
但是“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上留的电话号码都是空号,无法找到人。
而“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的法医师则当庭表示,当时自己有事不在,没有与伤者向某直接接触,而是根据助理记录的情况进行鉴定。他也曾想再找向某检查伤情,但因故一直未能联系上,最后只好根据手头资料做出无伤残的鉴定结论。
“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的法医师则当庭介绍了自己是根据向某的实际伤情对照相应的条款,最终得出向某属十级伤残的结论。
究竟法庭应当采纳哪一份鉴定结论?昨日庭上,“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的法医师表示,自己现在愿意认同“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所做的十级伤残结论。
法庭特地给了被告7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该结论,或者可向法庭申请再重新找一家司法鉴定所做鉴定。此案也将待被告考虑完毕后,再行开庭审理。
自行鉴定不妥
建议由法院委托鉴定
普通的交通事故致伤案件,产生三个不同的伤残鉴定结论,经办法官林海堤说这种现象是很少见的,以前较常见的是两个不同的伤残鉴定结论。
林海堤说,这种情况往往是伤者在受伤后自行找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再向法院起诉,可被告基本上都不认同这个鉴定结论,认为是原告方自己找的有欠公允,伤残鉴定结果都比较重,因此都选择了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的要求。
他提醒,当事受害人最好不要在起诉前就自行找司法鉴定所做鉴定,而应该是在起诉立案后,由法院方面委托第三方做鉴定,这样比较具有真实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结果也往往比较容易令双方接受。
对于一些司法鉴定所职业操守不佳的现象,林海堤说,如果遇到一些鉴定结果很离谱或者明显有失公正的,法院方面将向它们的主管部门发司法建议书,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其做出行业整顿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