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人身损害新闻
中国法律网 > 人身损害法律 > 人身损害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郑州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人身损害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联防队员强奸案媒体被斥 部分被指失伦理道德

中国法律网 来源:检察日报 2011-11-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部分媒体在“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报道中的不当表现,引发包括媒体人在内的全社会反思。一位读者从几个新闻事件入手,谈了报道存在的问题和对媒体的期待,虽只是一家之言,但对于做好反思是有价值的——— 

这样的场景,应令媒体和记者警醒。 

  ■“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报道:没人关心受害人的感受 

  对于这一事件中媒体的表现,央视记者柴静在博客中作了这样的判断:“这是一场羞辱,但不是他们的。”她所指的“他们”,是受害人杨武、王娟夫妇。“不是他们的”的“羞辱”,留给了媒体。  

  我同意柴静的判断。  

  我最早关注这一新闻,是11月8日。当天的《南方都市报》刊登了有关这一事件的报道。联防队员杨喜利擅闯民宅强奸女主人,令人极其气愤;丈夫面对兽行选择沉默,令人怒其不争。从纯粹的新闻角度,这是一条好新闻,也有继续追踪的价值。但报道中有一段有关王娟精神状态的描述,却让我暗自祈祷媒体能“放过”王娟:“自事发后一直躺在家中不愿见人,也不愿与人对话,不吃不喝,精神失常,还时常撞墙,并有自杀行为。”显而易见,此时的她已经不适宜再面对媒体,一遍一遍揭开伤疤。  

  但我的愿望落空了。很快,记者们用摄像机、相机、话筒和录音笔将杨武、王娟团团围住。在某电视台的报道中,杨武带着哭腔这样哀求:“我忍受的是所有男人不能忍受的耻辱和压力,我不愿意回忆,求求你们了,出去好吗?”  

  一张照片,更是在网上广为流传:王娟侧卧在堆满了衣物和床单的床上,两手抓着床单,将脸捂得严严实实,而几只指甲涂得鲜红的手握着采访话筒,将它们凑到王娟头边。  

  一些媒体的标题,也很“火爆”。11月9日的《江淮晨报》标题是:《“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 是的,你还好意思说!》  

  尤其不能容忍的,是少数媒体有关杨武的妻子与犯罪嫌疑人“通奸”的报道。它直接导致当事人再次自杀。其实,即使之前双方真的通奸,也不能否定这次强奸的性质,所以,这方面的情况报道价值并不大。如果有媒体认为它对于弄清事件全貌有帮助而坚持报道,不是不行,但应在充分调查之后。仅凭个别人只言片语就抢发“新闻”,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他们夫妇来自农村,可能不知道媒体强行进入私宅涉嫌违法,不知道报道中对性犯罪的受害人必须给予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的新闻伦理,也不知道即使在庭审阶段也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这样一个新闻,被毫无尊严地,粗暴地曝光于他们的邻居,父母,孩子面前。他们确实不知道怎么反抗暴力,对自己最脆弱的保护,只能用袖子掩住脸,来避开采访。”柴静这篇博文的标题是“没忍住”——我想,应该是“没忍住”对同行的愤怒吧。  

  目前《江淮晨报》已就不恰当的标题向受害人作了道歉。对于未道歉的媒体来说,如果因为放不下架子这次不道歉,那么,请记住:  

  杨武,王娟,他们不仅是你的报道对象,他们首先是有人格尊严的人。对于他们,以及和他们一样善良百姓的权益,请多一些尊重,少一些漠视。 

  ■卡扎菲死亡报道:看到不想看到的血腥 

  卡扎菲被俘后先是被殴打,然后被开枪击毙,满脸是血的尸体被人在地上拉扯……有人记录下现场发生的一切,而媒体“照单全收”,受众因此看到这血腥的一幕。10月21日,多家报纸在报道卡扎菲死亡消息时,配发了卡扎菲满脸是血躺在地上的视频截图。我感受最深也是两个字:血腥。 

  电视台播放的、报纸刊登的这些内容,都是事实。但并非所有事实,都适合向大众传播。在美国,对于媒体反复播放卡扎菲满脸是血的画面,部分民众表示了不满。有网友在CNN网站留言指出,“不论他(卡扎菲)多么坏,我不认为这个世界需要目睹被群众包围、还在抽搐的血淋淋尸体画面;看着被折腾的尸体不算是新闻”。  

  和电影分级(咱们国家还没分)不同,新闻报道是不分级的。也就是说,报道要适合各个层次的人群观看、阅读。卡扎菲血流满面躺在地上,如果电视上出现这一画面,而孩子正好在电视机前,每一名父母的第一选择,想必都是捂住孩子的眼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媒体播放、刊登那些东西,不违法吗?  

  成年人里有人愿意看这种场面?会有,或许还为数不少。但这能说明播放、刊登它们的正当性吗?这些东西,有人爱看,也的确吸引人的眼球。然而,当吸引眼球的东西传递给人的是惊恐、难受、恶心的时候,它是否适合传播,就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1963年6月11日,美联社记者从西贡发回一张照片:一位73岁的佛教徒,坐在西贡街上,把汽油浇在自己身上,擦着火柴把自己点燃,以自焚来抗议当时的南越政权。照片显示,老人端坐在地上,熊熊的火焰在他周身燃烧,吞噬着他,已经发焦的躯体清晰可辨。对于这张照片,《纽约时报》的值班编辑一致决定不用它,理由是它有点恐怖,背离《纽约时报》用稿标准:“《纽约时报》上的东西,都应适合早餐桌上的气氛。”“适合早餐桌上的气氛”,未必每个人都认可这一理念,但理念所体现的对读者的尊重,却值得每一个媒体人深思。  

  也许会有人说,“有图为证、有录像为证,不是能更好地体现新闻真实性原则吗?”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力,但用这种方式实现真实,却有点“走火入魔”的意思。不传播不适宜传播的内容,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播发新闻,即使没有第一手的感官刺激,受众也不会对其真实性有怀疑。  

  一些媒体之所以愿意选择这些东西,应系基于这样一种判断:这种东西有人爱看。这一判断,或是事实。但因为有人爱看而传播,等于将受众当成了爱看热闹的看客。只有将受众作为有尊严的被传播对象,媒体才会自觉远离让他们感到惊恐的血腥。 

  ■药家鑫案报道:看到了不专业和不审慎 

  开车撞伤行人,不仅不施救,反而因怕被记住车牌号而数刀刺死伤者,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都是新闻关注的焦点。目前,他已伏法,但反思当初媒体报道中的一些问题仍有必要。  

  我将问题归结为这样几点:第一:不专业  

  案件报道,涉及法律术语、法律规定等专业知识。如果对它们一知半解却又不求甚解,就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在庭审中,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第二天,一些媒体报道引用了这一说法。  

  事实上,所谓激情杀人,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激愤而杀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因担心被记车牌号而杀人灭口,被害人完全是无辜的,何来“激情杀人”一说?  

  律师这么说,可能是他真不懂,也可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但不管什么原因,媒体决不能“他说什么我发什么”。因为错误的报道,会引导公众作出错误的判断。虽然错误可以通过后续报道纠正,但毕竟误导已经发生,能否完全纠正,并不确定。  

  对一些非专业性媒体而言,记者、编辑可能不具备相关知识,但找一个专业一点的人,评估一些说法在法律上是否有硬伤,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第二:不职业  

  这是对媒体和记者而言的。2011年4月5日,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张显通过微博爆料,称某报记者“与我谈过近4个多小时,劝说我们不杀药家鑫”。“该报的理由是:正因为药家鑫十恶不赦,一片喊杀声,所以呼吁不杀他,这样就为中国取缔死刑的文明前进了一步,也作了很大的贡献。”而这名记者随后作出回应:“我有在非职业平台上表达个人观点的权利,这与采访这一职业行为无关,也不会影响报道的客观中立。”  

  作为公民,记者当然可以有个人观点。然而,以职业记者身份采访被害方,以公民身份对后者做“不杀药家鑫”的劝说,两个身份、两种态度,是有冲突的。这样的冲突,很难让公众尤其是被害方相信他最终的报道会“客观中立”。  

  预设立场,然后围绕这样的立场采访、报道。这是媒体最大的危险。  

  第三,不审慎  

  案件报道,需要审慎。重大案件报道,尤其需要审慎。遗憾的是,在一些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应有的审慎。  

  药家鑫挥刀杀人,是长期练钢琴时向下按键动作的一种无意识重复,这是某位法学教授在央视直播节目中对药家鑫杀人行为所做的心理分析。这一说法激起公众愤怒,该教授随后作出解释,但仍难以令人信服。  

  如果心理分析是一门科学,那么,在没有见到药家鑫本人,也未对其做全面心理测试的情况下,只凭媒体报道中的只言片语就敢作出如此分析,这位教授可谓“大胆”。但最关键问题还不在于她的发言有多么不慎重,而在于媒体为什么给如此不慎重的发言提供“阵地”。 

  ■杨丽娟事件报道:没有善意,只有刻薄 

  因为疯狂追求刘德华导致父亲在香港投海自杀,杨丽娟曾是媒体关注的焦点。她和母亲与某媒体的官司也一度沸沸扬扬。  

  关于那篇“惹事”的报道,人们作出截然相反的评价。这家报纸的副主编表示,这篇稿子从新闻角度看,是很专业的;而传媒法专家魏永征则通过博客表达了愤怒:“从写杨丽娟的皮鞋、指甲油、盒饭开始,写到杨丽娟的外公有7个孩子,杨丽娟的叔叔怎么因为与哥哥抢女友而杀死他的母亲(杨的祖母),杨丽娟的妈怎么讲究口红、裙子、皮鞋,怎么不满意她的‘没钱没地位的’丈夫(即杨丽娟的爸),怎么与杨父离婚后‘跟过’几个男人到后来又走到了一起……”“如果有人对我说,你对这些陈谷子烂芝麻的事情有知情权,那么我宁可不要这种‘知情权’,因为我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负担这种‘权利’。”  

  引用魏永征先生的观点是为了说明:这篇报道为杨丽娟母女在部分读者心中树立了怎样的形象,说明她们为此可能承受了怎样的心理压力——当一个局外人都对报道怒不可遏的时候,她们受到的伤害和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  

  限于篇幅,我无法对魏永征提到的情节是否该写进报道逐一评价,这里只说一点,就是对陶菊英离婚后感情生活的描述。在逐一介绍了她交往的多个男人后,报道有这样一段描述:“陶菊英跟第一个工人相好在一起的时候,曾经怀上过一个孩子,怀孕期间坚持回杨家洗衣服,结果流产……”把怀孕、流产这些隐私拿到媒体传播,合适吗?  

  从报道的字里行间,我读到的是对杨丽娟母女的刻薄,而非善意。  

  那场官司,法院最终判杨丽娟母女败诉,不在于它否认伤害事实的存在,而在于它认为她们是“自愿型公众人物”,应忍受伤害。“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并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表面上看确实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提法来自国外,百度词条的解释是:“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因崇拜刘德华而被媒体报道,杨丽娟是否算公众人物,疑问不小。如果她勉强还可以算,那么,陶菊英和“公众人物”就根本不沾边。  

  “多次主动联系并接受众多媒体采访”,这是法院认为杨丽娟母女是“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根据。然而,如果“主动联系并接受采访”就能成为“公众人物”,这“公众人物”未免也太好当了。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多次向媒体报料并接受采访的人,都将没有隐私可言?  

  “联系并接受媒体采访”,或许不假,但陶菊英接受采访的目的,是说和女儿追星有关的事儿,而不是说自己怀孕、流产的隐私。所以,即使她真是“自愿型公众人物”,她“放弃”的也只是和女儿追星有关的这部分隐私。正如一名官员,因为他掌握着公权力,在和权力行使有关的领域,其隐私权必须受到限制,但在私生活领域,他仍有隐私权。将“自愿”理解为“什么都自愿”,认为“自愿型公众人物”什么隐私都没有,是一种大大的误解。

上一条: · 广东佛山村民掀翻警车捆绑民警 26人被提起公诉
下一条: · 西安南郊一幢大楼爆炸 气浪将汽车掀起10余米高
  最新人身损害新闻: 
·美媒:SpaceX“星舰”重型运载火箭即将第
·杭州官宣:二手房全面取消限购
·一艘载有12人山东籍渔船在东海沉没 有人员失
·美军方拦截一“不明高空气球”,美媒硬扯中美“
·稳供给、促发展 能源安全保供把温暖送到千家万
  最新人身损害咨询: 
·,,(0回复)
·不是律师不能上次网吗?(0回复)
·赔赏(2回复)
·诈骗(0回复)
·故意杀人(1回复)
  郑州人身损害律师:   
全部人身损害律师>>
 
全部郑州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人身损害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人身损害视频                    全部>>
亲子谜案
诉与讼·免费美容
保姆命案
成长的故事·一把玩具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