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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就原告胡某所承包的谭桥村新塘弦组的土地的现有状况向原告履行书面答复义务。
村民请求信息公开 国土资源局不作答复被判不作为
2005年9月,攸县菜花坪镇谭桥村新塘弦组与株洲健坤外国语学校签订了《荒山征用协议书》,村民胡先生承包的农田在此协议征地范围之内。胡先生对这一土地征用行为不服,多次与株洲健坤外国语学校交涉未果。2010年7月18日胡先生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攸县国土资源局寄出一份《请求出示株洲健坤外国语学校2005年征用菜花坪镇谭桥村新塘弦组169.36亩农田和山地的土地征用批准文书和征用协议的告知书》。胡先生在告知书寄出后,一直没有得到攸县国土资源局出示任何相关资料,也没有接到书面告知。胡先生随后向攸县人民法院以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将攸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作为本案所涉土地承包人,胡先生在该土地的有关信息直接涉及其切实利益,其要求行政主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信息资料,符合法律规定,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攸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原告书面请求后,没有及时进行答复,系不作为。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