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辖区动迁的民警通过14平方米阁楼获取235万元动迁款,是投资行为还是滥用职权?
前天,46岁的原社区民警林某,因滥用职权罪,站上了市二中院的刑事审判庭,接受二审。
阁楼无人住
林某于1996年至2007年3月期间,担任闸北公安分局北站派出所社区民警,负责辖区的户籍管理和动迁等工作。
2000年10月,林某向辖区山西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提出,想买空置的公房。经查阅资料,物业公司发现,北苏州路520弄70号的阁楼,原先的承租人陈先生于1993年死亡,后来也没有家人迁入。不过,这间阁楼的面积虽有14平方米,层高却仅为1.32米,不符合如今的公租房租赁条件。
但林某并不介意阁楼能否住人,他拿出1万元,由物业公司的吴某假冒死者陈先生的名义,就承租权办理了转让手续。2004年3月,林某把租赁权转给岳父,接着又以岳父和亲友的名义,将多人的户口迁入。
在紧随而至的动迁安置中,这间原本无人居住的阁楼共出现了9个户口、11个安置人口(两人属新增婚姻关系)。林某的家人就此轻松获得了235万元动迁补偿款。
偷盖专用章
另外,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5月,林某受托为他人骗取动拆迁款提供便利,在对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偷盖了派出所的户籍专用章。之后,请托人利用这些迁户手续,将多个户口迁入即将动迁的天潼路某弄,并在最终的动迁安置中得到了20万元的安置费。
为此,原审闸北区法院认定,林某滥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和其家人违法办理和动拆迁相关的户口变动手续,导致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其有期徒刑6年。
自辩是“投资”
二审法庭上,林某辩称,虽然自己为别人偷盖了公章,让对方顺利把户口迁进了天潼路房屋。但在2007年自己被刑拘后,闸北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已出台了专门的文件,撤销了该房屋的买卖手续,注销了请托人一开始添入的户口,并剥夺了当事人因此可能获得的动拆迁权益。
在涉及9个户口迁入小阁楼的一节犯罪事实中,林某称,自己从未入住过,花钱就是为了投资的。在一系列的交易过程中,他既没有向别人施压、行贿,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都是按照正规程序,到房管机构、户籍窗口正常办理的。
林某甚至认为,如果司法机关一定要追究刑责的话,也应追究当初帮他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派出所同事董某,以及物业公司负责人刘某、吴某的责任,认为他们才是滥用职权。
据悉,此案是闸北区检察院2007年前后查办的多起利用职权伪造户籍、在动拆迁过程中骗取动迁款的渎职侵权案之一。目前,和本案有关的物业公司人员吴某,已经接受了滥用职权罪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