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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例医院因体检乙肝被诉泄露隐私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2-2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因帮助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检查乙肝两对半,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被湖南省小伙子王明(化名)告上法庭。今天,王明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了立案费,等待着法院通知开庭。

  据悉,该案是深圳首例因医院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而被起诉的案件。

就业体检:医院帮公司检查乙肝五项,隐私遭泄后小伙被炒

  2010年6月10日,王明入职深圳市标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标域公司),在宝安区沙井4S店任汽车维修师傅一职。6月13日,刚刚工作3天的王明被被标域公司安排到宝安区中医院进行就业体检。在体检前,王明已预交了50元体检费,体检项目在他不知情下包含了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

  事后,在未经王明同意的情况下,宝安区中医院将包含有乙肝病毒血清标志信息的休检报告交给了标域公司。王明的体检信息在人事、公司主管、车间领导之间进行传播。

  随后,公司以有乙肝为由将王明解雇。

  “后来我就此事与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但还是无法获得继续上班的机会。”王明说道,“医院怎么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检,而且还把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这真是令人愤慨。”

  王明表示,如果不是医院泄露其隐私,他应当在公司里干得好好的。

维权:向深圳市卫生局投诉违规体检,获公益协助提起隐私权诉讼

  遭遇解雇的王明,在2010年当年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虽然一审胜诉,但二审至今没有结果。

  今年初,王明向深圳市卫生局递交投诉。“我投诉宝安区中医院违规检查乙肝项目,希望卫生局可以及时依法处理。”王明说。

  2月中旬,王明正式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明在诉状中称,“被告在未经原告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检查了乙肝项目并将体检报告直接出具给原告所在单位的人事部,被告无视原告隐私权的前述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隐私的泄露、传播, 使原告的名誉人格受到了不利的评价和严重侵害,并造成原告失业的重大损失”,要求宝安区中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宝安区法院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立案前调解,未果,遂于2月21日作出受理本案的通知。2月23日,王明缴纳诉讼费,等待开庭审理。

  “希望法院公正判决,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王明说。

观点:乙肝隐私侵权屡禁不止,规范体检和个人维权要双管齐下

  王明的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庞琨律师认为:“法律法规明确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并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都不得提供乙肝项目的检测。宝安区中医院擅自检测乙肝项目、并将原告的体检报告交给他人拆阅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结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使原告丧失了就业机会,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位长期关注国内反歧视公益人士指出:“体检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这已经是人所共知的简单事实。医院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任意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用人单位,是造成就业歧视环节中很重要的一环。医院应该遵守《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保有医生的职业操守,尊重公民个人隐私。同时,要对就业体检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落实。

  “同时,公民要加强维权意识。很多求职者都有个人信息被体检单位泄露的经历,但是一些人并不愿意运用法律投诉或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院违法却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它们敢于铤而走险的原因之一。因此,希望有更多遭遇侵权的受害者站出来维护权益,使体检机构不敢轻易违法。”

  【链接】

国家三部门曾明确规定:就业体检取消乙肝检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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