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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国内企业跨境并购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上市部巡视员兼副主任欧阳泽华在本次两会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进一步鼓励国内企业跨境并购。

  欧阳泽华首先建议发改委继续总结经验,考虑人民币升值和国内企业跨境并购经验不断丰富等因素,将审批标准设定在中方投资额6亿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3亿美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并明确一定额度的跨境并购不需要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部门的审批。

  同时建议商务部进一步修订制度,在跨境换股并购中,区别外资主动投资境内企业和境内企业主动并购境外企业两种情形,放宽跨境换股并购限制。

  欧阳泽华指出,我国企业实施跨境并购,在境内需要履行多道“走出去”审批程序,主要涉及与发改委、商务部的启动前事前沟通机制和正式报批。

  另外,在采用股权并购支付方式上还存在制度障碍。目前我国企业跨境并购绝大多数采用现金交易方式,与国际通行的股权支付并购方式有较大差别。由于现金交易成本过高,境外成熟市场对于一定交易规模的并购一般不采取现金交易。我国企业多采用现金交易方式,主要是与通过换股方式购买境外资产的制度要求有一定关系。

  国内企业如采取换股方式购买境外资产,导致的交易结果是控股或参股境外资产。同时,境外资产的股东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参股境内企业,这将涉及是否可以换股的问题,涉及外商投资的行业准入审查。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可以与境内企业进行跨境换股的境外公司范围很小,只有两种情形,要么是境外上市公司,要么是该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即使能换股并购,市场准入门槛很高。同时,换股并购意味着涉及外资参与,按目前规定,均须遵守我国外商投资的行业准入的规定。

  欧阳泽华认为,尽管近年来我国跨境并购交易额有所上升,但相对于我国企业的并购重组交易额和境外成熟市场的跨境并购交易额,我国还有一定差距。

  近两年我国企业跨境并购的交易同我国企业境内外并购交易相比,宗数平均占比为4.5%、交易金额平均占比为19%。而境外成熟市场的占比是30%以上。在资源类企业跨境并购中,我国落后于加拿大、澳大利亚,也落后于印度和巴西这两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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