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兼任护国寺修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护国寺修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过程中,给予工程承建人陈某帮助和照顾,使其顺利拿回保证金;给予林某帮助和照顾,使其顺利成为护国寺工程的石料供应商。数次收受陈某和林某所送的财物,其中现金共计人民币27700元。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表示自愿认罪,但称其与陈某是朋友关系,与林某是亲戚关系,相互之间一直有人情来往。公诉人则认为,人情往来的本质是礼尚往来,不成比例的人情往来是变质的礼尚往来,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
温州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