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8日上午,年近六旬的被告人李某在本村自家承包田里除草,为图省事,将杂草点燃,杂草燃烧后,火越烧越大,大火顺风势窜入孙某所承包的坡地,将坡内山林引燃。 后经现场勘查,孙某所承包的坡地过火面积为63亩,被烧侧柏、油桐共计7874棵。 在诉讼中,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曹灵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