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冯海明 郑宗红)在央视上做了广告,就给自己评为“央视上榜品牌”。5月10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家忽悠消费者,销售某品牌电动车的商家被判令退还消费者购车款的同时,并赔偿一倍的货款。 “央视上榜品牌”让人不放心 2008年8月19日,赵先生花4189元在某超市购买了两辆某品牌电动车。 赵先生称购买时他看到某电动车的车筐上有个醒目的黄色标牌,上面写着“CCTV央视上榜品牌”,“我是基于对央视的信任才放心买。” 可是,买回家后,赵先生却发现车子的质量和自己想象的有很大差距。“只骑了一年,电池和轮胎都不中了,电池每天都得充电。” 一个偶然的机会,赵先生在网上看到了中央电视台的一则声明,称其从未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 赵先生很气愤,觉得超市利用了消费者对央视的信任,是欺诈,就把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1+1的赔偿。 一审法院随后作出判决,判令商家退还原告购车款4189元,并赔偿一倍的货款4189元。 央视做过广告等于“央视上榜品牌”? 宣判后,商家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王律师拿出了电动车生产厂家出具的央视“荣誉证书”,证明该品牌曾在央视做过广告。 王律师对赵先生电动车的来源产生了质疑:“我们卖的车上没贴过任何所谓‘央视上榜品牌’的标志。没有销售所谓虚假宣传的产品,所以不应该承担1+1的赔偿责任。” 面对赵先生提供的购买发票,超市方始终不承认赵先生的电动车购自自己的超市。 王律师说,自己代理的超市所售的车全部没有“央视上榜品牌”的标志。对于赵先生呈给法庭的写有“央视上榜品牌”字样黄色标牌的来源,王律师也表示了怀疑。 2006年3月9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确实在其网站上发表过严正声明,称其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希望广大消费者不要被误导。 商家构成欺诈行为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在上诉人处购买电动自行车两辆的事实,有上诉人公司出具的发票予以证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属于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且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认定其出售的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行为,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其退还货款,并赔偿一倍的货款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了上诉。 编辑:毛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