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记者 李俊超)2011年5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摩托车撞在某公司设置的公路限高架支柱上,而造成车毁人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2009年12月12日,巩义市米河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张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巩义市米河镇米新公路铁路桥处,撞至铁路桥限高架右侧柱子上,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系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造成的,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元月,张某父母将设置限高架的中国铝业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及公路的管理部门巩义市交通局告上法庭,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铝业公司为保护其铁路线而在公路上设置限高架,已经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被告巩义市交通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对在道路上设置存在安全隐患设施的行为未加制止,并未采取防护措施,负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铝业公司称,限高架是根据相关文件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巩义市交通局则称,根据相关文件和铝业公司的申请,二者签订了设置限高架协议,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经原告申请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一审法院认为,从现场勘验看,限高架西侧柱子与道路西边墙有1.7米的距离,故所设限高架的西侧柱子应认定为建在道路有效路面之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没有设置警示性标志或提示牌,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赔偿原告损失30%为宜。同时被告交通局作为公路的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应付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据相关法规判决认定:一、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2526.1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被告巩义市交通局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3日上午在15法庭二审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经过质证、辩论等阶段后,将进行庭外调解,并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毛霞(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