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张雅芳 王志坚)5月10日,襄城县法院判决首例禁制令案件,被告人马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同时禁止被告人马伟在缓刑执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 今年31岁的被告人马某是襄城县城关镇北关北街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0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豫KZC369号轿车沿襄城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襄城县茨沟乡王庄路口处时与自南向北由崔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同时又与自东向西行驶至该地点的由叶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崔某、叶某、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盛某死亡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黄某重伤、邵某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及诉讼中,襄城县民政局已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对马某表示了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且被害人及其家属对马某表示了谅解,故对马某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院判决的首例禁制令案件,在许昌两级法院也尚属首例。 责任编辑:毛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