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记者 王掌印 通讯员 郭全成)2011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确山县人民法院任店法庭调解室内,一位左臂截肢,右眼球被摘除的残疾人,在其亲友的陪同下,从任店法庭办案人员手中领到盼望已久的21.2万元赔偿金,激动地说:“没想到法庭会用这么短的时间,就为我讨回21.2万元赔偿金,都说打官司难,我看不是这样,我太感谢你们了!” 2011年3月3日,确山县法院任店法庭审判员陈超在值班期间接待了一位左臂载肢、右眼球摘除的残疾人,经询问,得知他是确山县李新店镇武棚村的农民,名叫刘来中。2010年,在同村村民张冬生的带领下,受雇于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安装通信线路工作。2010年5月20日下午6点左右,在泌阳县羊册乡古城村一房顶上架线时,原告刘来中被高压线击伤,原告刘来中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泌阳县医院和解放军159医院治疗,医院诊断:1、全身多处电击伤4%;2、左手坏死;3、右眼球坏死;4、右眼上下脸全层坏死;5、右鼻翼部分坏死,并做左前臂中段载肢术和面部清创手术。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来中的伤残等级为四段。在原告刘来中治疗期间,被告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冬生向原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48293.59元,护理费33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262.2元。原告刘来中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刘来中诉至本院,要求上述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判员陈超了解完上述情况后,主动向庭长和院长汇报,为当事人刘来中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及立案手续向被告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冬生送达应诉通知书、短短的55天时间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10余次调解,终于感动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29日达成了以下赔偿协议: 由被告张冬生与被告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刘来中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更换假肢费、更换眼球费用、后期护理费和后期治疗费用等共计212000元,其中被告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被告张冬生承担112000元,于2011年4月9日当庭付清。以后刘来中不能再就此事提出其他任何要求。此后双方别无其他纠纷,原告刘来中对被告放弃所有诉讼权利和劳动仲裁权利。 责任编辑:毛霞(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