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郑州市的钱某出生于1970年,拥有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2010年11月2日24时许,臧某驾驶宇通大客车,沿S32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城市十八里镇十字路口时,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王某所骑的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肇事后钱某驾车逃逸,后慑于法律威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钱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钱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8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灵枝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