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12时许,酷热难耐,被告人杨某某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农业银行“ATM”机取款,巧遇被害人田某某也在取款,田某某取款后转身离去,匆忙中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这一意外发现令杨某某既兴奋又紧张,但最终没能抗拒住贪欲的驱使,遂冒用被害人田某某银行卡,取走卡内现金10000元。取款后杨某某将此事告诉其丈夫即被告人高某某,并将被害人田某某的银行卡交于高某某。同样贪财的高某某不但没有规劝妻子改邪归正,还与杨某某一同用所取被害人现金偿还了自家的信用社贷款。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用他人银行卡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隐匿,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认罪,且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灵枝(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