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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李振刚涉黑案牵出三名司法机关保护伞

时间:2011-06-28 22:3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2010年7月,李永才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广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其逮捕。今年1月,广州市检察院反渎局以徇私枉法、受贿罪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竟然伪造借据 
   “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另一个有力‘保护伞’就是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民庭原庭长何铭杰。”刘氢对记者说,何铭杰在任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利用庭长权力,为李振刚黑社会性质组织放债、追债、收债高利贷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从伪造借贷合同、立案、开庭、判决、执行“一气呵成”,把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股权、土地等权益以司法途径转移到李振刚团伙名下,保护李振刚谋取巨额非法高利贷收益。

 

  记者了解到,何铭杰对黑老大李振刚的帮助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赖某曾于2007年5月至7月间向李振刚借高利贷本金人民币1650万元,在2008年3月归还600万元之后无力偿还。李振刚团伙妄图霸占赖某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一块价值人民币2657万元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目的。何铭杰为了帮助李振刚实现这一目的,竟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于2008年七八月间亲自制作了赖某借款共计2350万元的5份虚假借据和民事起诉书,伪造了相关开庭笔录、合议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然后依照伪造的文书执行,将该块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到了李振刚团伙名下公司所有,达到强占的目的。

  根据广东省检察院指定,广州市检察院于2010年8月对何铭杰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滥用执行权

  据介绍,在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连法院的书记员都成了他们的帮凶。

  刘氢告诉记者,时任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的梁彬,伙同何铭杰与李振刚团伙勾结,多次滥用司法执行权,对本不应优先支付的普通债权和高利贷通过虚假的民事诉讼等不法手段,将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财产执行到李振刚团伙名下,为其谋取非法利益。

  2006年6月,梁彬负责办理顺安大厦执行案。广州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顺安大厦的开发资格,但由于资金不足,该公司法人代表蔡某从2004年1月至10月先后5次向李振刚借款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后,无力归还。李振刚于2005年1月威逼蔡某写下了23张面额均为100万元,共计2300万元的借据,李振刚凭此虚假借据申请法院民事裁定。

  在执行过程中,茂港法院查封了顺安公司开发的顺安大厦,将顺安大厦变卖5400多万元。因顺安大厦涉及多个债务纠纷,该执行款本应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拆迁费和工程款,再从剩余执行款中按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但茂港法院为了满足李振刚侵吞大部分执行款的目的,竟违规分配执行款,由何铭杰和梁彬等人多次制作虚假的民事诉讼文书,最终将执行款中的2800多万元以直接分配和虚构民事诉讼等方式分配给了本属于一般债权人的李振刚,帮助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广州市检察院根据广东省检察院指定,于2010年8月11日对梁彬以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20日该院反渎局以其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李永才、何铭杰、梁彬三宗案件现已由该院公诉部门连同李振刚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并起诉,现正处于审判阶段。记者 邓新建

  案意

  打黑除恶,不能“忘记”刨根挖底、彻底铲除幕后“保护伞”。

  曾有人大代表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同样的犯罪活动。从实际情况看,“保护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没有“保护伞”,黑恶势力恐怕猖狂不了多久。所以对起“保护伞”作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犯同样严厉处罚。


作为人民警察,想的不是如何保一方平安,而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不遗余力地为他们脱罪提供帮助;作为法官,想的不是如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是为了帮助“黑老大”获取非法利益而知法犯法,竟然伪造借据和相关的法律文书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书记员为了利益,竟然滥用司法执行权,帮助“黑老大”非法获取暴利……这是记者近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的渎职侵权典型案例。为了给“黑老大”提供帮助,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法院民庭庭长、书记员知法犯法的行为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据介绍,2010年7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李振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该院反渎局派员奔赴茂名,经过长达半年的侦查,成功侦破了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才、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民庭原庭长何铭杰、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梁彬等3人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

  “放纵”黑头目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刘氢向记者介绍说,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01年之前就在茂名市电白县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绑架勒索、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但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坐大,和司法机关个别败类的得力帮助是分不开的。其中,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才就是个负面典型。

  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查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永才系该专案组的材料小组组长。在案件侦查终结制作起诉意见书的过程中,李永才故意隐匿了李振刚团伙敲诈勒索林某1500万元、故意重伤罗某某、绑架林某某兄弟等3宗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导致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最后被作不起诉处理,使李振刚等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李振刚被“放生”之后,继续纠集相关人员在茂名、广州等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不断获取非法利益。李永才作为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明知李振刚涉黑团伙继续以放高利贷、赌博等违法犯罪为业,仍有意纵容该涉黑团伙的违法活动。从2006年起,李永才还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出资参与违法发放高利贷,并从中获取了高达80多万元的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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