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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涉黑大案“贩毒法官”庭上想“保命”(2)

时间:2011-07-12 09:2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红河涉黑案追踪 “贩毒法官”否认贩毒 情妇认罪

昨日,车建彬、唐恒云、肖红的辩护律师分别针对检方指控发表辩护意见。

6月21日,以马志保为首,一个43人的黑社会组织、涉嫌14项罪名的特大团伙案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在马志保涉黑案中,参与贩毒的主要人员是车建彬和唐恒云,两人均属于马志保组织的骨干成员。车建彬,云南石屏县人,原任石屏县人民法院法官。2010年4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拘,后被逮捕。

公诉机关查明车建彬和唐恒云两人长期在云南、四川两地进行贩毒活动。在贩毒活动期间,两人主动将贩毒的情况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向马志保进行汇报,并长期向马志保及其组织成员提供毒品吸食。

至昨日,已是庭审的第9天。昨日上午,庭审辩护继续进行,“贩毒法官”车建彬的律师和另一贩毒头目唐恒云的律师都对被告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名予以否认。由于物证的缺失,车建彬的律师还称车建彬贩卖运输毒品罪名不成立,最多算是非法持有毒品和非法转移毒品罪。车建彬情妇刘慧芳当庭认罪。

律师:出于义气 没主动参与

车建彬的律师表示,在马志保涉黑案中,所谓的黑社会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都是模糊不清的,是没有证据证明的,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事实是不成立的。

首先,公诉机关对车建彬和唐恒云之间互相交易毒品的罪名提出了指控,同时也指控唐恒云、车建彬都是马志保组织的成员。如果马志保是一个组织头目的话,手下的骨干成员贩卖毒品还要进行交易,还要讲钱,那么他们就不是一个组织严密的黑社会组织。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的主观应该是故意的、积极主动的,检方没有证据能证明车建彬主动要求参加这个所谓的组织。

最后,车建彬客观上也没参加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车建彬和马志保是朋友,出于朋友义气帮马志保做一些事情,甚至做了一些出格的事情,完全是车建彬个人意志决定的,跟马志保和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关系。车建彬自己去贩毒都不敢和马志保讲,还欺骗马志保,充分证明车建彬贩毒和马志保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没有关系的。

律师:17起毒品犯罪证据不足

对于检方指控车建彬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辩护律师也予以了否认。

其辩护律师认为:2010年4月1日,在弥勒大树脚收费站查到的2065.52克毒品,检方指控这批毒品是车建彬向周三燕购买的并且指使刘慧芳送往成都的,因检方没有提出毒品的单价及购买的毒资是多少,证据不充分。同时,车建彬当庭供述这批毒品是退还给周三燕的,这种可能是不能合理排除的。车建彬指使转移毒品的行为,如果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则是死刑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据和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即使存在矛盾也可以合理排除。但在这一案件中有诸多疑点,所以,这起不应是运输毒品,应为非法转移毒品罪。

2009年12月12日,在胡高伟手中查获的1820克“小马”的案件,该案如果是真的,也是一个死刑案件,但这个指控也存在疑点。检方指控,唐恒云以每颗19元的价格向车建彬购买毒品,但这起指控只有车建彬的供述,,也没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唐恒云曾向车建彬转款14.5万元,检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钱就是购买毒品的,况且价格和毒品的数量也对不上。也不能被定为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0年4月1日,在车建彬案发时查获的毒品,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更为合适,因为车建彬本身是吸毒人员,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批毒品被用作其他违法犯罪,

2009年9月24日,邮寄到成都给王玲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成都法院认定的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希望法庭和成都法院保持一致,

而对于其他17起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认为没有重要的物证——毒品,所以没有客观科学的证据证明毒品的含量和数量,仅仅依靠各起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只能证明车建彬非法持有、转移毒品罪,不能认定其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罪。

律师:参黑只是单方说法

唐恒云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表示,检方指控唐恒云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符合组织特征。因为,马志保对唐恒云没有组织行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通过发工资、给提成等方法来召集、拉拢包括唐恒云在内的被告人加入黑社会,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对于指控马志保拉拢被告人唐恒云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都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他们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时候参黑、什么地方参黑。

另外,唐恒云参黑罪的主要证据是同案被告车建彬的证词,但这个证词不仅是个孤证,而且也是听说来的。按照现有的证据,被告人马志保和唐恒云之间也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律师还表示,假如说唐恒云参黑罪和贩毒罪都成立的话,马志保这个组织是怎么分工的?在组织内怎么去谈交易呢?所以,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唐恒云不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而对于唐恒云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供述,律师认为所有的案子都没有见到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也不能认定罪名成立。

对于检方指控唐恒云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和窝藏罪,律师表示认罪。但他同时还表示,唐恒云自己在警方还没有掌握证据的时候,主动交代自己曾经帮别人藏过枪支,还带着警方找到了枪支,应当算是主动自首,法院应当酌情考虑减轻处罚。

炸矿洞有乡里撑腰

肖红,个旧市贾沙工业公司檬棕铅锌矿两个矿洞的合法主人,涉黑骨干成员之一。

公诉机关指控,马志保为了独霸矿山,获取巨大利益,指使其骨干成员肖红等人组织一支护矿队,统一穿迷彩服持刀巡查矿山,殴打村民,在矿山形成自己的势力,同时假借政府之名,假借矿山私挖乱采之名,私自炸封他人矿洞,同时利用暴力威胁、要挟、占有他人开采的矿洞进行开采,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导致当地村民以及外来投资者李罗发、兰家明等人开采的矿洞被占,损失惨重。他缘何经常带着身穿迷彩服的人炸封周围百姓开采的矿洞,霸占别人的矿洞,是谁给了肖红这样的胆子?

在昨天的庭审中肖红的辩护律师提出,个旧市贾沙乡领导默许肖红成立综合检查站,然后在政府的指导下炸了别人的矿洞。肖红的辩护人出示了当时贾沙乡领导证人证言,为了规范矿山秩序,个旧市贾沙乡成立个旧市贾沙工业公司,所有的采矿权都属于这个公司。如果是谁要开矿,就需要到公司来承包,肖红也是该公司的两个坑口的承包人。矿山私挖乱采现象严重,乡政府同意在乡木材站设立综合检查站,检查站的人员由个旧市贾沙工业公司出,工资也由工业公司出。就这样,肖红由坑道的负责人变成了综合检查站的一员。肖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假借政府清理矿山的名义,成立所谓的护矿队,炸封他人的坑口,霸占他人的矿洞。

“贩毒法官”情妇:当庭认罪

昨日下午的辩论,“贩毒法官”情妇刘慧芳的辩护律师表示,对检方指控其犯有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但纵观其犯罪事实表明,被告人车建彬是主犯,刘慧芳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因为,所有的贩毒活动都是车建彬去购买毒品,或者联系买家,刘慧芳只是被其指使邮寄或者随身携带毒品,是车建彬的一件工具。而且,在所有贩毒活动中,刘慧芳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所有贩毒收入都由车建彬支配,刘慧芳只是获得了与车建彬共同生活的费用。

此外,刘慧芳在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及时交代了主犯车建彬的住处等情况,使得警方及时将其抓获,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此外,刘慧芳在案发时怀有身孕,依法不能处以极刑,希望法院予以考虑。(吴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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